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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述
???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恩威集團”)是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一個以中醫藥開發為龍頭的融科研、生產、房地產為一體的企業。1990年恩威集團與香港世亨洋行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成都恩威世亨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亨公司”)。由于該公司成立后不久即發生了合資雙方為抽走資本金14O萬港幣的違約行為責任認定的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終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資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的裁決。1994年“世亨公司”終止經營,實際經營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團”又與香港居民許強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成都恩威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威有限公司”)?!岸魍邢薰尽痹谄涑闪⒅酰就夥皆隍炞C基準日止,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合資公司賬上(即資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資本實際到位,這期間“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199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收到署名舉報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不法行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資騙取國家稅款優惠,偷逃巨額稅款等問題。
1996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以國稅函(1996)309號文件要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對此案進行查處。
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按法定程序對“恩威集團”涉稅問題進行行政處理的過程中,1997年5月,舉報人榮金明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該企業偷逃稅問題雖經檢查,但并未得到依法處理,其本人由于舉報受到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成立由稽查局牽頭,監察局、涉外司參加,會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國稅局、地稅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負責對此案的核查工作。聯合核查小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對此案進行了縛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以國稅稽發(1997)056號文件通知四川省國稅局、地稅局按核查結果對“恩威集團”的涉稅問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1998年4月,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恩威集團”當即提出異議,并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偷權數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指示,總局稽查局立即派人會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對“恩威集團‘’提出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核實。稅務人員在第二次核實過程中,發現企業提供的部分賬冊是重新偽造的假賬,”恩成集團“再次隱匿收入。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按第二次核實的結果對“恩威集團”的涉稅問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在“恩威集團”沒有提出聽證要求的情況下,于1998年8月6日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對“恩威集團”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共計1.08億元。
二、恩威集團的稅收違法事實及處理
??? (一)因合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笆篮喙尽背闪⒑螅捎谥型怆p方發生經濟糾紛,該公司自1994年被終止經營,實際經營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對企業己享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共計4469.30萬元應予補征收回。
(二)國外商投資不到位,應收回稅收優惠,追繳稅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團”與香港居民許強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恩威制藥有限公司,合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出資期限。外方在法律規定的驗證基準日止并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公司賬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資本實際到位。但“恩威集團”卻通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制造虛假的驗資報告,取得合資企業身份,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的,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薄昂蠣I合同中規走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攣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第五條規定:“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合同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其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其營業執照;不辦理注消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倍魍邢薰九c香港居民許強訂立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在營業合同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甲乙雙方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一次性繳清。而合資外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該企業應視為自動解做,合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并按照實際情況征收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統一核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21號)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待遇,并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备鶕陨弦幎?,稅務機關應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資金沒有到位期間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此項稅款為3712.23萬元,其中增值稅2399.61萬元,所得稅1312.62萬元。
?。ㄈ┩刀?95.07萬元應予追繳,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岸魍邢薰尽痹?993年度用白條虛列預提費用,減少稅款223.81萬元;1994年和1995年該公司有部分“外銷產品”未入賬作銷售處理,也未申報納稅,少繳稅款171.2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偷稅,偷稅總額為395.07萬元。稅務機關對企業偷稅的部分除追繳所偷稅款,加收滯納金492.69萬元外,并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但對該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其偷稅數額的情況下,再次做假賬,欺騙稅務機關,隱匿收入,偷稅126.72萬元的部分,處以三倍的罰款,合計罰款648.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