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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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我公司收到客戶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貨款的增值稅發票已經開具,現針對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可以開具,應稅貨物或勞務那一欄應該是什么呢? 答復內容: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適用上述規定,屬于價外費用,開具發票時需要并入主貨物的銷售額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單獨體現。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河北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答復機構:河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8-14
問: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罰息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延期付款罰息銷售方應出具什么發票給購買方呢?發票上項目開具什么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貨物銷售活動中,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應作為銷售額的組成部分,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方可以向購買方開具銷售發票,若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項目可開具延期付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