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扣押貨物在保全期內如何處理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近期,有稅務人員向筆者詢問,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經常碰到扣押、查封不宜長期保存商品的情況,扣押、查封的商品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將會帶來價值損失,納...
近期,有稅務人員向筆者詢問,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經常碰到扣押、查封不宜長期保存商品的情況,扣押、查封的商品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將會帶來價值損失,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收收入均得不到保障,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該如何應對?可不可以對這些商品在保全期內及時處理?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于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答復。
第一,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對已采取稅收保全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不得拍賣、變賣處理變現。但是,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助處理: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商品保質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季節性的商品、貨物;價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保管困難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其他不宜長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第二,對第一條所列財物,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協助處理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后,可參照《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拍賣、變賣。
第三,對第一條所列財物的拍賣、變賣所得,由稅務機關保存價款,繼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并以《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稅人。
第四,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后,應及時辦理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入庫手續。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后有余額的,稅務機關應當自辦理入庫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納稅人。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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