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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G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山西B公司開具的24份增值稅專票被銷方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憑證,涉及金額為2364075.03元,涉及稅款為378251.97元,價稅合計2742327元,G公司已抵扣增值稅。G公司自2020年3月起不再納稅申報。T市稅務局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認定G公司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要求G公司將已抵扣的增值稅一律在收到本通知書的當期(稅款所屬期)作進項稅額轉出,于次月(季)申報期申報,并于2020年10月19日向G公司送達。G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6日提起訴訟。
稅局觀點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國家稅務局系統垂直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分局等機構是否具有執法主體問題的批復》,T市稅務局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
二、T市稅務局作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2020年6月10日T市稅務局通過“異地協作平臺”接收到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稅務局唐槐園區稅務分局發送的G公司收到異常增值稅發票的相關信息。信息顯示G公司2018年12月25日收到山西博盛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開具的24份增值稅專票被銷方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憑證,涉及金額為2364075.03元,涉及稅款為378251.97元。G公司自2020年3月起不再納稅申報,取得異常憑證不配合轉出,T市稅務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三條規定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于2020年10月19日送達G公司。
三、T市稅務局作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G公司對已申報的異??鄱悜{證作進項稅額轉出,并于次月(季)進項申報,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征稅行為”,G公司不服,應先申請行政復議,G公司沒有申請復議直接起訴,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應駁回G公司起訴。
法院判決
T市稅務局作出的涉案《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G公司對已抵扣的增值稅作進項稅額轉出,并于次月(季)進項申報,屬于征稅行為。G公司對T市稅務局作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不服,未先申請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G公司起訴。
要點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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