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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注冊資金350萬元,主要經營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等。我局對該公司2000年度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了檢查,其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違法行為:
1.營業稅金及附加經對該單位財務人員的詢問及對269份工程結算單進行的核算,查實該單位2000年實際取得工程結算收入9356338.46元,但其2000年申報繳納營業稅的收入為9236041.41元,隱匿收入120297.05元,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2.企業所得稅該單位2000年實際取得工程結算收入9356338.46元,但年末損益表所列收入為9236041.41元,隱匿收入120297.05元,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經對該單位施工合同進行檢查,發現186份合同未按規定貼花,合同金額為6529705.60元。
家居裝飾裝修行業多以現金方式結算,這就為一些納稅意識淡薄的企業提供了偷逃稅款的便利,造成其計稅收入申報的隨意性較強。
該公司2000年有186份合同未按規定在應納稅憑證上貼印花稅票,占其當年所簽全部合同的三分之二多,大多數企業對于在應納稅憑證上貼花的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
在檢查中我們還發現,家居裝飾裝修企業的施工隊工長、裝飾設計師及施工人員的收入形式較為特殊,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其準確的收入情況。一般情況下是在簽訂家居施工合同后,按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一般是25%)作為公司的毛利,其余75%作為材料款和人工費支付給工長,這其中就包括裝飾設計師的提成收入、工長及施工人員的收入。而該公司從工長處取得的發票均為購買材料的商業零售專用發票及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其所列金額基本上是支付給工長的全部款項,使得稅務人員無法掌握有效的原始憑據來核算工長、裝飾設計師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收入,這同時也暴露出商業零售業開具發票金額不實的問題。
1.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理》第一、二、四、五條的規定,該單位隱匿收入120297.05元,應按3%的稅率補繳營業稅3608.91元。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三、四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80.45元。
3.教育費附加
??根據京政發[1994]18號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教育費附加108.27元。
4.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二、三條的規定,該單位施工合同186份未按規定貼花,合同金額為6529705.60元,應按萬分之三的稅率補貼印花稅票1958.91元。
5.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該單位2000年少列營業收入120297.05元,扣除補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14440.51元,應按33%的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37765.37元。
6.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應補繳的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共計4609.82元。
7.罰款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該單位隱匿收入的行為,是偷稅,除補繳稅款外,另處以0.5倍罰款,計20777.37元。
?、诟鶕斦?、國家稅務總局文件(94)財稅字065號《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該單位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印花稅票的,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另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的罰款計5876.73元。
如何建立納稅監控渠道,使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申報收入能夠基本準確計量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突出的問題。我們認為只有遵循“信息交換,源頭監控”的原則,與工商、建委等其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實現信息聯網,形成部門配合、職能協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運行機制,以便使稅務機關及時掌握家居裝飾裝修業稅源信息,推進裝修市場的規范化,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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