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一
企業股東王總從公司借款100萬元,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
若是與經營無關,而且年底未還,存在20%個稅風險。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情形二
甲公司將1億元無償借給老板的關聯企業乙公司三年,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
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存在增值稅的風險。另外由于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貸,企業所得稅存在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風險。
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
甲公司向股東王總無償借款1000萬元,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
增值稅上不用視同銷售貸款服務,沒有增值稅的風險。但是由于屬于關聯交易,個人所得稅上存在征收20%利息個稅的風險。
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情形四
甲公司無償借款給員工1000萬元,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
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存在增值稅的風險。并且個人所得稅上存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五
甲公司無償借款給乙公司1000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屬于同一集團旗下的子公司,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
由于屬于集團內部之間借款,增值稅上免征增值稅,但是企業所得稅存在關聯企業之間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有被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額的風險。
參考: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其中包括《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文件。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2018年4月的解讀——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營改增前后流轉稅處理的變化
關聯企業間發生無償拆借資金是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全面營改增前后對于流轉稅的處理確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請廣大納稅人關注由不征稅到征稅的變化,防范涉稅風險。
全面營改增之前,關聯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不繳納營業稅,可以參考一下前國稅總局局長肖捷的在線答疑。
[網友fuqianghao]關聯企業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業稅目交營業稅的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規定的“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關聯企業無息貸款實際上并沒有收取利息貨幣,所以我認為不應該按金融保險業繳納應計未計利息的營業稅,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肖捷]正如主持人剛才所講的,這位網友研究得確實很細致。按照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納稅的義務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也就是說不征收營業稅。如果沒有收取利息貨幣,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那也要征收營業稅。我的回答是否能夠讓您滿意?
全面營改增之后,關聯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適用稅率6%,征收率3%。根據上述文件可知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只有自然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二是如果貸款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凑占{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ǘ┌凑掌渌{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ㄈ┌凑战M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目前有部分稅務機關無償借款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四川國稅、北京國稅等。
來源:東方稅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