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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大宗商品貿易時常會遇到資金問題,融資對于企業而言意義重大,但融資也須注重稅收合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資金出借方一般會要求企業以其名下的貨物提供擔保,實踐中,有的資金出借方更青睞以買賣合同的方式實現貨物物權的質押,通過構造復雜的買賣合同鏈條,最終完成一項融資。不過,貨物買賣就要涉及開票納稅,本文即分析這種模式下的虛開以及偷逃稅風險,以供讀者參考。
一、案例引入:供應鏈融資暗藏涉稅風險
(一)以買賣合同之名行融資之實
A公司是一家大宗商品貿易企業,其與另一家大宗商品貿易企業C公司具有關聯關系。A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因此有融資的需求。基于此,A公司找到B公司,希望以C公司名下的大宗商品作為擔保物,從B公司處借入資金。三家公司經過商議,約定:
今年1月1日,C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筆貨物,B公司向C公司支付價款1000萬元,C公布給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交付該筆貨物的貨權憑證。
B公司持有該筆貨物的貨權憑證,但在今年12月1日之前,不得對外出售、轉讓或者在其上設立擔保;A公司有權在今年12月1日之前,以1200萬元的價格回購該筆貨物,取得貨權憑證,同時,B公司應當給A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A公司未能按期回購,B公司有權處分該筆貨物。
其模式如圖所示:

(二)資金出借方回籠資金后面臨虛開風險
在本案中,A公司如實以1200萬元的價款購回了相應貨權憑證,B公司由于取得了貨權憑證作為質押,其并未作詳細的盡調,認為融資已經結束,且由于一買一賣雖然承擔了一定稅負,但由于可以抵扣稅負較輕。然后,不久之后C公司注銷、走逃失聯,稅務機關經過核查,走訪B公司,認為其與C公司、A公司之間并沒有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后發現C公司系一空殼企業,其出售的貨權憑證系A公司提供的,貨物一直在A公司指定的倉庫里沒有發生轉移。
(三)供應鏈金融模式存在稅法風險
實際上,經過分析筆者認為,上述“一買一賣”模式之下的供應鏈融資在稅法上,不但存在虛開的風險,也存在偷逃稅的風險。需要提醒讀者的是,筆者在本文中不探討民商事法律的定性問題,只是從稅法的角度分析,以期為讀者提供稅務合規的視角。
二、供應鏈融資中的虛開發票風險
(一)“純權利”轉移易被認定無真實貨物交易
實踐中認定真實貨物交易,通常會認定“四流一致”,也就是貨物流、合同流、資金流和發票流。而在上述模式的供應鏈融資中,貨物與資金都存在一定問題,容易產生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風險。
首先是可能存在資金回流。畢竟真正需要融資的主體是A公司,而非C公司。C公司很有可能是空殼企業,沒有任何業務,只是為了配合A公司取得融資。在這種情況下,C公司取得了貨款(借款)沒有任何意義,而必須通過各種手段將資金轉讓給A公司。如果這種融資周期再短一點,例如兩三個月內就完成了資金的出借和還款,就會形成明顯的資金回流問題。

其次是貨物問題。在整個融資過程中,三家公司之間都是通過轉移貨權憑證的方式,完成貨物買賣和交付,但實體貨物本身并沒有發生轉移。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稅務機關較真,檢查B公司、C公司的經營能力,就會發展B公司、C公司可能完全不具有相應貨物銷售、加工、存儲的能力,這就會給稅務機關以“交易完全是虛假”的印象。同時,如果案涉企業的員工本身對法律不了解,尤其是不了解權利憑證的轉移,只對貨物交付存在感性的認識,面對稅務機關的訊問,他們很有可能作出不利的供述。
例如,稅務稽查辦案人員問B公司的員工:“你們這筆交易中是否有真實貨物?”員工可能會回答:“我沒有看到任何貨物,B公司也沒有儲存貨物的能力。”卻無視了企業之間交付了貨權憑證的事實。
(二)擔保方與融資方串通欺詐確無真實貨物
實踐中,也可能存在一種情況,即:A、C公司串通起來,提供的貨權憑證是虛假的,或者其載明的貨物與實際不一致。例如,A公司在指定的一家倉庫中確實存放了貨物,但是貨物的價值很低,其與倉庫串通、或者利用了倉庫管理的漏洞,取得了載有高價值貨物標注的倉單、貨權憑證,然后再與B公司開展上述交易。顯然,在這個交易過程中三家公司之間的交易合同與真實貨物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易被認定虛開。
(三)雖有真實貨物,但上游存在虛開牽連B公司
實踐中,如果貨物的提供方與開票方不一致,也會容易被認定為虛開,從而導致下游受票方被認定為接受虛開的發票。

貨物可能是由D公司提供的,也可能是A公司提供的。無論如何,并非C公司所有。C公司開票,而從他處提供貨物,已經存在票、貨不一致的情形。理論上,這種情形B公司可以主張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之規定,取得完全合規的發票。但是實踐中稅務機關多不認可,最多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因融資虛開的行政風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的觀點,不以騙取抵扣稅款為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一般不認定為虛開犯罪。尤其是“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依法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交給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處理。
但是,稅務行政處理也會給企業帶來過重的稅收負擔,例如:
1、如果稅務機關認定企業是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作進項轉出,補繳相應的增值稅款及其附加。
2、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企業以買賣合同之名行融資之實,由于貸款服務應當開具6%的發票且不得抵扣,因此可能在抵扣范圍內構成偷稅,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并予以處罰。
3、如果稅務機關認定整個鏈條構成虛開,可能就整個開票金額認定以虛開構成偷稅,追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并加征滯納金、罰款。
(五)認定發票虛開的刑事風險
如果C公司開票后走逃失聯,未繳納增值稅,可能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導致B公司陷入到虛開的刑事風險之中。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號)第56條的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在5萬元以上,就可以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立案追訴。
三、大宗商品供應鏈融資中的偷逃稅風險
(一)C公司不開票,A公司又未按期回購
如果整個融資過程中,均不開票交易,可能存在不開票偷逃稅款的風險。此外,如果C公司未給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A公司未能按時還款(回購),則B公司在處理這筆貨物時,也會存在涉稅風險。

(二)合規對外轉讓的稅負較重
如果B公司欲對外轉讓、銷售這筆貨物,其選擇無非兩種途徑。一是出售給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二是不需要發票的個人。對于某些特殊大宗商品,如成品油,必須從金稅系統成品油模塊中開出發票,若未取得成品油進項發票、無庫存,則無法實現對外開具銷項發票,只能選擇銷售給不需要發票的個人。此兩種種情況下,B公司要么對買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么對個人銷售不開發票而作不開票收入,B公司都將承擔這筆貨物銷售的全部增值稅,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稅負較重。同時,如果該筆貨物是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如汽油等。B公司如果未能取得進項發票,就無法進行消費稅的抵扣。
企業所得稅方面,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span style="color:#FF0000;">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了企業支出的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因此,雖然B公司沒有從C公司處取得合法的發票,但是如果其有證據證明其存在與企業收入有關的合理、真實的支出憑證,依然可以主張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但反過來講,如果企業未能合理說明相應支出,提供有利的憑證、資料,依然可能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調增。
(三)隱匿收入的偷逃稅風險
如果B公司將這筆貨物出售給不要票的企業或者個人,為了逃避增值稅,B公司在賬簿上不體現該筆收入,而是在賬上掛往來,后期通過其他虛假的業務平掉該筆收入,則可能因虛假申報構成偷稅,涉稅風險極大。
(四)偷逃稅的行政和刑事風險
偷稅,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包括虛假申報、經通知申報拒不申報兩大類情形。虛假申報又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B公司在供應鏈融資過程中,主要有如下偷稅的風險:
1、以買賣合同掩蓋融資的實際,如果導致稅負偏低,稅務機關不但可以按照實際課稅原則予以調整,對于少繳稅款的部分,可能認定為偷稅。
2、C公司不開票,B公司對外處分該筆貨物時,因不開票、賬目掛往來等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偷稅。
按照《刑法》第201條的規定,企業逃稅未依法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企業在5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遭受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構成逃稅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四、健全稅務風險防控體系,預防供應鏈融資中的涉稅風險
(一)融資交易前做好盡調工作,知己知彼
融資前的盡調主要考察整個交易過程中的貨物是否是真實的。換言之,三家公司之間雖然是只交易貨物的貨權憑證,但是如果該憑證對應的貨物存在問題或者瑕疵,對于B公司而言,不但是稅務上的風險,也可能導致投資失敗血本無歸。
此外,還要看出售方C公司和貨物之間是否建立了權屬關系,避免出現代開等不合規情況,被認定為接受虛開發票等。
(二)處理貨物全程應當合規,避免涉稅風險
只要涉及到貨物交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都應當提高警惕。在該交易過程中,B公司應當及時向C公司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B公司在對外銷售、處分該筆貨物、商品時,既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也可以作企業所得稅成本扣除。此外,如果該貨物是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取得進項發票,也可以抵扣。
(三)做好資料的留存,以合理說明業務模式
整個交易過程中,B公司應當全部留存合同、商談資料、轉賬信息、貨權憑證的復印件、實地考察的資料等。同時,B公司也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法律知識培訓,讓大家理解權屬轉移與真實貨物之間的關系,說明自己的業務是合規合法的。如果在稅務稽查時確實存在問題,也應當及時披露該業務本質上金融服務,避免虛開定性。
五、供應鏈融資中的行政與刑事風險應對
(一)合理說明業務模式,單據轉讓也是真實貨物交易
大宗商品,如石油、金屬等,在貿易過程中,如果長距離進行運輸,成本過高。因此,通過轉讓相應的貨權憑證如提貨單等,也可以完成貨物的交付,并無疑問。此外,《民法典·物權編》也認可觀念交付。例如,《民法典》第227條規定了指示交付,即“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換言之,即使沒有貨權憑證這類單據,僅轉讓請求權,也可以構成民法上的物權交付。例如在貨物貿易中常見的:

貨物雖然一直被A公司占有,但是對貨物的請求權一直在隨著買賣合同流轉,這種現象是常見的、合理的貿易模式。
(二)爭取認定善意取得,避免風險擴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的相關規定,受票方系善意取得了虛開的發票,其并不知曉開票方存在貨票分離等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僅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不加征滯納金。
(三)融資行為不應認定虛開,應爭取不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六穩六保”政策的意見,企業因融資等原因虛開發票的,如果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一般不認定為犯罪,依法不予起訴。因此,如果案件進入到刑事階段,應當把握機會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說明業務的合理性和價值,爭取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