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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人:王永馮
●原任職務:河南省南召縣國稅局稽查局原局長
●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判決結果:2017年10月26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判處王永馮有期徒刑六個月。
●犯罪事實:南召縣國稅局稽查局原局長王永馮等人在外調取證期間,多次接受華美力、休司頓、鑫科利三家公司負責人張某等人的吃請、旅游并收取對方給予的紅包現金,對張某提供的假海關證明予以認可,并隱瞞華美力公司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犯罪的事實,并未向公安機關移交此案,造成國家稅款損失600余萬元,構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我于1996年從部隊退役后,被安排到南召縣國稅局工作,從一名普通稅務工作人員一步一步干到該局稽查局領導崗位。20年來,我一直恪盡職守,勤勤懇懇,任勞任怨,開拓創新,努力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局黨組看到我能吃苦、有才干,便給了我更重要的位置去展現才華。2016年4月,組織上把我從該縣國稅局辦公室主任提升到縣國稅局稽查局局長。
南召縣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腹地,稅源大都集中在電業、煙草、金融、礦產、建材等行業,進出口貿易稀少,是國家級貧困縣。在我走上領導崗位后,在一退休領導的介紹下認識了張某,她自稱華美力、休司頓、鑫科利三家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負責人,她穿名牌、喝名酒、開豪車,大肆炫耀公司的經濟實力,還經常邀請我喝茶、吃飯,接觸時間長了,我的思想放松了警惕,漸漸地把她當成了朋友。
2016年10月14日,當我接到南陽市國稅局對這三家公司涉稅問題的風險派單后,我和同事對這三家公司稽查時,發現這三家公司雖然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卻是“一套人馬”在同一個辦公地點辦公。2016年10月23日,我和同事到廣州、青島、防城、新港等地海關外調取證,考慮到張某是我朋友,且可靠、可信,便告訴了她“國稅局對她負責的公司稅務稽查的事”。得到風聲后,張某趕緊乘機趕到廣州,見到我向我保證公司沒有任何稅務問題,并稱要幫我們到海關外調取證,安排我們吃喝玩,還給了我5000元紅包。
我想到刑法受賄罪3萬元的立案標準,認為這5000元不是什么大數,也沒有人知道,夠不上受賄犯罪,下不為例就行了;又想到不用費功夫調查取證,還有時間外地游玩,可以好好放松放松,就這樣我心存僥幸,自我安慰,接受了吃請玩樂,也接受了張某給予的8份海關證明。
2016年11月初,我收到江陰海關發送的華美力公司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核查回復函,得知華美力公司涉嫌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犯罪。但我自覺收了錢財,接受別人吃請玩樂,就要為人辦事,便有意識地徇了私情將此事隱瞞,偏袒張某負責的公司,一次次地緊張,一次次地自我原諒,我的思想在罪惡的泥潭中掙扎。
2017年3月,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在接到省公安廳對南召縣休司頓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案查處的通知后,對華美力、休司頓等三家公司及有關人員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案立案偵查,同時查出張某給予的8份海關證明系虛假證明。
2017年5月13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對我立案偵查。戴上手銬的那一刻,我才猛然醒悟,才知道自己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我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拋到腦后,不聞不問,一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操守和底線一旦失守,給國家經濟造成了重大損失,終將會等來算總賬的一天。可是,我已經不能回頭。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