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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好在網上看到某市國稅局對于水電的文件,其中有一條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轉售自來水,可以按3%簡易征收。 ?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為了企業為了納稅人,然而其實質,不過是權力一向的任性濫用而已。 ?
首先,既然你認定人家是轉售自來水,而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是按13%,你憑什么一句話就能變成了3%?請問是哪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市的區局這項權力? ?
如此明顯的違法行徑,還能堂而皇之的招搖過市,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
當然了,說到這,肯定會有人站出來罵筆者,認為,這轉售水電,按13%,對企業不公平,人家稅務局是有為了企業著想,那么事實上是不是真這樣呢? ?
比如張三是一般納稅人,李四營改增前交營業稅,營改增后改成一般納稅人,在營改增前,張三轉售給李四水電100塊錢,按13%交稅,因為這時候李四交營業稅,不存在抵扣,所以總體上張三和李四共交增值稅13塊錢;可是營改增后,因為李四能夠抵扣,雖然張三交了13塊錢,可是李四增值稅就同樣少交了13塊錢。 ?
看到沒,按道理,營改增前,這企業更吃虧,營改增后反而不吃虧,結果營改增前,不見某市國稅局你出來為企業主持公道,現在營改增后,你反而跳出來主持公道了,這不是可笑嘛? ??
再者說,就算退一萬步,這件事有利于企業,可是長遠看,真的是有利嗎? ??
今天,某市國稅局可以任性,打著有利于企業的晃子,把13%變成3%,明天,他就可以打著為國收稅的晃子,把3%變成130%! ??
權力的任性,從來都不是一天養成的,也不是一個人,一個部門養成的,而是每個人或多或少的縱容而成。很多人以為,今天人家權力任性,違法,把法律當狗屎,但是自個得了利,就跳起雙腳來支持;可是沒有想過,明天,權力同樣可以任性,違法,把法律當狗屎,然后逼你去吃狗屎! ??
有法不依,別以為就能得利,長遠看,受害的是所有人!再回到某市的文件,其中是如此表述的:市局口頭答復一般納稅人物業轉售自然水可按3%。 ??
是的,你沒看錯,是口頭!就是咧一下嘴巴,就這一下,就能把法律當成狗屎,埋到土里,再踩上幾腳! ??
別以為這咧一下嘴巴是好事,今天僅僅是某個市局咧一下嘴巴,就能這么辦,那些更多違法,而且損害企業和納稅人的事,同樣可以咧一下嘴巴。 ??
現在習總書記、李總理一直在強調依法治國,而總局王軍局長不知說過多少次要依法治稅,然而,就是在這種依法治稅的大環境下,某市通過咧一下嘴巴的答復,就把法律當成了狗屎,這是諷刺還是頂風作案? ??
當然,說到這,肯定還是會有人反駁,說有本事,你來說說不違法的解決辦法? ??
回到水電問題,筆者認為,很簡單,首先,第一種情況,無非是物業是小規模納稅人,這時候因為水電公司開進是3%,但是物業開出也是3%,不存在問題。 ??
第二種情況,是物業是一般納稅人,這時候,如果下家也是一般納稅人,那么即便按13%開又如何,下家能抵13%,總體一校沒多交稅,只不過這中間議價是物業與下家公司的事而已。 ??
第三種,也就是物業是一般納稅人,而下家是小規模或者居民個人。這種情況下你物業公司只要不開票給下家,同時不抵扣水電進項稅,憑什么認定你是轉售水電?再者就是,居民也完全不需要發票去做賬抵扣;而小規模的的個體戶或企業,水電是真實發生的,有真實的使用量在那擺著,作為稅務局,以前銀行利息不開票,你同意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水電真實的,根本做不了假的東西,同樣可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給人扣除。 ??
這樣上述三種情況一解決,還合法,有什么難的?為什么非要違法去干才能解決問題?關鍵還是長期的權力任性,不把法律當一回事,這種苗頭,遠比水電交稅可怕的多,未來造成的損害也大的多! ??
只可惜,在稅收法定的今天,專家學者們總喜歡做上高大上的文章,卻對于眼前的違法視而不見,默不做聲,甚至于連分享轉發都不敢或者不屑,如此這般,如何稅收法定,如何依法治稅? ??
最后再送一句給所有人:今天:他違法,你驕傲,為你企業省布料;明天:他違法,你悲懊,讓你企業吃大號!
附某市國稅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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