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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規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年底
2、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3、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4、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6、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7、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
8、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9、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稅收優惠機制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著力推動企業以創新引領發展。
10、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1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12、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4、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5、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6、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7、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18、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19、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20、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2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22、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23、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