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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區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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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 泉州市國家稅務局? 黃生林
一、出口加工區概念
出口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在區內搞好水、電、道路、通訊、廠房等基礎設施,用優惠辦法吸引外國投資,發展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能力的出口加工工業,以達到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增加就業、賺取外匯等目的。其功能僅限于產品外銷的加工貿易,區內可設置出口加工企業及其相關倉儲,運輸企業。目前我省有4個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分別是福州出口加工區、廈門出口加工區、泉州出口加工區和福清出口加工區。
二、運進運出加工區的手續
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由區外企業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制成品征稅,區內企業向海關填報出區貨物清單;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下同)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區外企業按照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區內企業向海關填報進區貨物清單。
三、出口加工區退(免)稅管理規定
(一)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下同)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備、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憑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收匯核銷單、出口統一發票等憑證,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對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以下簡稱基建物資),入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三)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上述第(一)條所述貨物,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免)稅。
(四)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五)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海關實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管理辦法。對區內企業出口到境外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六)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有具體規定),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入(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應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七)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區內企業須按季填報《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退稅申報表》,并附送供水、供電、供氣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及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手續。
(八)對國內采購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下列退稅政策:
1、對取消出口退稅進區并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上述貨物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2、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并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不含鋼坯、鋼錠、電解鋁、電解銅等金屬初級加工產品)等原材料,進區時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3、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轉售區內非生產企業(如倉儲物流、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稅方式出區。違反此規定,按騙稅和偷逃稅款的相關規定處理。上述享受退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國內照章征收各項進口環節稅。
(九)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免稅機器設備,由海關在監管年限內實施監管,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境放行之日起計算,期限5年。監管年限屆滿的,出區時不再征收稅款。區內企業可借助此項優惠政策更新設備,減輕稅費負擔。
中小企業在出口加工區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對出口加工區貨物退(免)稅的規定有:
(1)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
(2)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3)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區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根據《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