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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稅收優惠政策匯集(2021版)
一、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免征消費稅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二、節能環保電池免稅
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二條第一款
三、節能環保涂料免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二條第三款
四、廢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稅
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1、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
“《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BD100)》”
(二)對不符合本政策第(一)條規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圍明確如下:
1、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產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2、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5號)
五、用廢礦物油生產的工業油料免稅
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一)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產領域機械設備及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設備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
(二)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3、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三)符合規定的納稅人銷售免稅油品時,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產品名稱,并在產品名稱后加注“(廢礦物油)”
(四)符合本規定的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連續加工生產潤滑油,或納稅人外購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加工生產潤滑油,在申報潤滑油消費稅額時按當期銷售的潤滑油數量扣減其耗用的符合本規定的潤滑油基礎油數量的余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五)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取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免稅的,應予追繳。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采取嚴密措施,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消費稅政策的納稅人加強動態監管。凡經核實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免稅稅款,并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未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政策下發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政策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
為進一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
六、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免征消費稅
經國務院批準,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免征消費稅。
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對外銷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從2009年1月1日到本政策下發前,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98號)
七、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在開采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
2、享受稅收返還政策的成品油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由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內部的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
(2)從集團公司(總廠)內部購買;
(3)油(氣)田企業在地質勘探、鉆井作業和開采作業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不含運輸)耗用。
3、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統一申請稅收返還。具體退稅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1〕7號)
八、橫琴、平潭區內企業銷售貨物免征消費稅
橫琴、平潭各自的區內企業之間銷售其在本區內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上述企業之間銷售的用于其本區內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貨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銷售的貨物,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1號)第二條
九、用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
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十、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從2006年4月1日起,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十一、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產品免稅
為促進我國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延續: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使用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退稅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量核定應退稅金額,并開具“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為:101020121成品油消費稅退稅),后附退稅審批表、退稅申請書等,送交當地國庫部門。國庫部門審核后從中央預算收入中退付稅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產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該文已失效)規定免征消費稅。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對使用企業購進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按照本優惠政策第(3)條規定退還。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使用企業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購進石腦油、燃料油的庫存情況認真檢查核實,對耗用庫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費稅的石腦油、燃料油,不得退稅。
(七)2010年12月31日前,生產企業自營進口或委托代理進口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未退的,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08〕103號)、《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56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繼續退還。
(八)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優惠政策規定的退(免)消費稅政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優惠政策通知下發后到主管稅務機關提請退(免)稅資格認定。
(九)乙烯類化工產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烴類化工產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混合芳烴及衍生品。
(十)使用企業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過程中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照章繳納消費稅。
(十一)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消費稅退(免)稅的組織、監督,嚴格管理,堵塞漏洞。對于發現并經查實的騙取退(免)稅的行為,依法處罰,并取消退(免)消費稅的資格。
參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
為規范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政策,將《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中的成品油消費稅退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簡稱油品)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簡稱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僅以自營或委托方式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進口消費稅納稅地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以下簡稱退稅)。
辦理退稅時,海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221)退稅。
(二)使用企業僅以國產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辦理退稅時,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退稅。
(三)使用企業既購進國產油品又購進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的,應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及其用于生產化工產品的實際耗用量,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對國產油品退稅,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辦理。對進口油品退稅,稅務機關出具初審意見,連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送交海關復審。海關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辦理。
使用企業未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和實際耗用量的,不予辦理退稅。
(四)稅務機關和海關應向相關國庫部門提供收入退還書,后附退稅審批表、退稅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國庫部門經審核無誤后,從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稅款給申請企業。
(五)稅務機關和海關應加強合作,及時交換與退稅相關的信息。
參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函〔2014〕412號)
來源:品稅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