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新購設備、器具用于研發活動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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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家對高新技術企業新購設備、器具是否兩次加計扣除的問題仍有疑問。所稱兩次加計扣除指的是,高企新購入設備、器具用于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就稅前扣除部分加計扣除,以及高企新購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全額扣除并加計扣除,能實現兩次全額加計扣除,也就是高企新購設備、器具連本身原值在內可實現300%的稅前扣除。筆者認為這個觀點值得商榷。 固定資產如何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稅收優惠 企業新購入設備、器具作為固定資產本質是通過固定資產使用過程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這個過程通俗說就是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通常使用年限平均法(加速折舊法也有,實務當中用的不多)。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情況下,準則計提折舊通常小于稅法允許折舊,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使得當期少繳稅,以后多繳稅。同時,固定資產在核算上很少有一次計提折舊的做法,除去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通過“專項儲備”在安裝完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按照固定資產原值一次計提折舊;而固定資產一次計提折舊效果上雖和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相同,前者作為會計處理,后者是稅務處理,兩者并不能混同。 從申報情況來看,固定資產這部分原值通過稅務處理享受一次性扣除稅收優惠:預繳主要通過填寫《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的相關附表行次填報實現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 高企新購置設備、器具稅前一次性扣除和用于研發活動稅前一次性扣除區別是什么 高企新購器具設備稅前一次性扣除和新購設備、器具用于研發活動稅前一次性扣除的問題,實質是將新購設備、器具用于研發活動,還是非研發活動的事情:會計處理上選擇將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研發費用,通常不會計入生產經營費用;選擇計入生產經營費用,亦不會列入研發費用。 選擇完全進行非研發活動或者研發活動,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實務中,更多情況是新購器具設備同時用于研發活動和非研發活動。新購置設備、器具在既用于研發又用于非研發活動,在稅前扣除基礎上如何加計扣除的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器具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同時,企業應對其設備、器具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在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公告施行之前,購進儀器設備用于非研發活動是不能加計扣除的。28號頒布以后,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高新技術企業新購進器具、設備,可不論是否用于研發活動,不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500萬,不分最低折舊年限,均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目前,高企的這個新型加計扣除稅收優惠適用到今年年底。 高新技術企業新購設備、器具用于研發活動真能實現兩次全額加計扣除嗎 至于《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計扣除政策操作指南》第十問的解答“《公告》所明確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計扣除政策,作為獨立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業購置的設備、器具必須用于研發”,所表達意思應該是,新購器具設備稅前一次性扣除、加計扣除不受是否用于研發活動的限制,并沒有說可以全額兩次加計扣除。而對于新購設備、器具稅前一次性扣除和用于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稅前一次性扣除雖然可以有并存的情況,但加計扣除部分絕不可能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加扣兩次,畢竟這個新購單位價值的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是加計扣除的前提和基礎,固定資產原值金額也就那么多,無論用在研發活動,還是非研發活動,加扣部分總額也不會超過該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額。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新購設備、器具用于研發活動不能實現兩次全額加計扣除。 比如,2022年10月20日,某高企業企業新購入單位價值500萬生產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10年,購入即投入使用,會計口徑與加計扣除口徑的數據假定相同,全部費用化處理)。該設備有用于生產產品的情況,企業按照實際工時法進行分配:稅前扣除上,研發活動分到300萬,生產分到200萬。那么,新購設備用于研發活動的部分稅前一次性稅前扣除、加計扣除為600萬(300+300),新購設備進行生產的,稅前一次性扣除、加計扣除為400萬(200+200)。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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