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退役士兵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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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思路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 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的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的定額標準。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上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上述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①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 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②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③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的工作時間表。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法律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納稅籌劃案例 趙先生是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原計劃要創辦一家運輸公司,預計年銷售額為200萬元,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需要繳納增值稅約6萬元,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趙先生可以創辦個體工商戶從事運輸服務,這樣每年可以扣減增值稅1.2萬元,3 年可以扣減增值稅3.6萬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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