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稅制--稅收籌劃新亮點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變革之一是強調法人稅制,即規定只有構成法人主體資格,才能單獨申報納稅,不構成法人主體的營業機構,應與總機構匯總納稅。這一規定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相關政策梳理及法人稅制籌劃的依據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獨立經濟核算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條件,即同時滿足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的企業或組織,原則上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納稅。為支持企業改革和利于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發[2006]48號)又規定,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等特殊行業,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企業集團等幾種情況下的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實行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獨立經濟核算不是一個準確的民事主體的法律概念,容易產生歧義,且涉及地方稅源問題,地方稅務機關一般都從嚴掌握。而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上以法人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內外資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的差異,形成內資企業同一企業法人內部的不同分支機構之間盈虧常常不能相抵,而外資企業法人內部分支機構自動匯總納稅,這是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高于外資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給出了明確定義。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還分別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主體資格和征收管理作了特別規定:1、居民企業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在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納稅,其成立的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營業機構應到法人所在地匯總納稅。2、非居民企業首先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若有多個機構、場所的,可選擇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沒有機構、場所的,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繳。3、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對法人主體單位的匯總納稅作了嚴格限定,必須由國務院審批,部門規章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規定也是進行法人稅制籌劃的具體依據。
二、法人稅制納稅籌劃方案
在法人稅制下,分公司所得可自動匯總到法人主體資格的母公司統一計算繳納,而子公司所得必須作為獨立納稅人單獨計算繳納。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籌劃方案:
思路一:利用母子公司盈虧相抵達到節省企業所得稅目的。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企業集團在設立之初應按照投資項目的回收期長短和獲利能力進行預先籌劃,將回收期短、獲利能力強的項目設立法人公司經營,投資回收期長、前期虧損的項目由分公司經營,統籌安排,利用盈虧相抵達到籌劃目的。
例1:大華集團設立之初有兩個項目,其中A項目投資1 500萬元,3年內獲利情況分別為600萬元、700萬元、700萬元;B項目投資1 000萬元,3年內獲利情況分別為-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假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下同)。
納稅方案一: A公司、B公司都注冊為法人公司,則3年內大華集團共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600+700+700)×25%+(-300-100+100)×25%=500(萬元)。
納稅方案二:大華集團將B公司注冊為A公司的分公司,則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匯總納稅后,3年內大華集團共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所得+B公司所得)×25%=(600-300+700-100+700+100)×25%=425(萬元)。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3年共節省企業所得稅75萬元(500-425)。
2、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資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應考慮將其設立為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公司,將現有一些獲利能力差、虧損的單位變更為其分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實現盈虧相抵。反之,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資回收期長,前期投入和虧損較大,則應考慮將其設立為現有獲利較高的法人公司的分公司,統一匯總納稅。
例2:大華集團2007年新成立A公司,從事投資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的項目,2008年盈利1 000萬元,大華集團將其注冊為法人公司。大華集團另有一法人公司B公司,長年虧損,但集團從整體利益考慮不打算將其關閉,B公司2008年虧損300萬元。
按照現有組織機構模式,由于A、B公司都是法人實體,應單獨納稅。則2008年A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1 000×25%=250(萬元);B公司虧損,應繳企業所得稅為0,A和B公司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若大華集團進行稅收籌劃,將B公司變更工商登記為A公司的分支機構,則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B公司不作為獨立納稅人,應與法人主體A公司匯總納稅。則2008年A、B公司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1 000 -300)×25%=175(萬元),籌劃后節省企業所得稅75萬元(25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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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企業集團也可參照上述思路,對內部成員進行身份變更,以實現公司內部盈虧相抵,降低公司整體稅負。
思路二:充分利用母公司稅收優惠政策。為《關于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上述企業優惠產業項目的主營業務收入應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因此利用該項優惠政策可進行如下稅收籌劃:在西部地區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外資企業設立為法人資格的母公司,將區內成立的營業機構作為其分公司,統一匯總納稅,享受優惠稅率,但在籌劃時要把握度,確保匯總后國家鼓勵類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
例3:大華集團在西部地區注冊內資企業A,生產經營國家鼓勵類產品,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同時為對A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營銷,大華集團在全國各地共成立了15個營銷公司,其中西部地區5個。
納稅方案一:西部地區營銷公司單獨注冊為法人公司,則由于銷售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營銷公司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大華集團在西部地區應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所得×15%+5個西部營銷公司所得×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