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能不能收取下屬企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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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公司收取管理費用的緣起 2008年以前,很多集團公司普遍存在一種通行做法,就是由集團公司向下屬子公司提取管理費,這種提取并不一定是集團公司為下屬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務,僅僅是內部一種轉移支付手段。集團通常也不向子公司開具發票。 2008年新的所得稅法對于這種情況做了清晰界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企業集團實務中的困惑 集團公司實務中往往存在以下困惑: 第一種情況,集團公司可能派駐高管到下屬公司承擔一些臨時性事務,要求這個期間高管成本由下屬公司承擔; 第二種情況,集團公司戰略部門、財務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審計部門等核心管理部門實質上是主要為下屬公司提供服務,但成本都發生在集團公司,而集團公司沒有對應收入作為匹配。 這兩種情況是實務中的實際情況,符合商業規律,符合企業經營特點,但卻造成了兩方面困惑:人員成本如果強行給下屬公司承擔,會造成工資薪金與社保的混亂;各大職能部門只有成本發生,沒有收入取得,造成集團公司財務配比的錯亂,甚至連年虧損。 三、集團公司不能收取管理費但可以收取服務費 企業不能因為所得稅法中對于管理費的界定而矯枉過正,對于一切集團向下屬公司收取的費用都不敢操作。稅法中最重要的扣除原則是:真實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只要符合三個原則的支出與收入,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因此,集團公司可以將其為下屬公司提供的真實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并確認收入,開具發票給下屬公司。下屬公司支付服務費,收到發票當然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這個問題,其實國稅總局早在2008年就出臺了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文件中其實提出了幾個關鍵要點: 第一,業務一定要真實,必須能夠證明企業集團向下屬企業提供了什么性質的服務?服務內容是什么?服務結果是什么?也就是按照獨立公司之間交易來要求。 第二,收費一定要合理,不能為了轉移利潤強行設計價格,這里的收費合理既要和服務內容多少、難度匹配,也要考慮到行業水平與行業特點等。 第三,證據鏈一定要完備,服務合同、支付憑據、發票開具及其他有關服務的相關證據都必須能夠拿得出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