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報告義務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納稅人的報告義務是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納稅人義務規定的一項新內容。報告作為一項義務,在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較少,一般運用在當發生某一類突發性或難以控制的事項時,...
納稅人的報告義務是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納稅人義務規定的一項新內容。報告作為一項義務,在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較少,一般運用在當發生某一類突發性或難以控制的事項時,個人和組織應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報告,以便讓行政機關迅速作出相應決策。
原征管法中也規定了納稅人的一些報告義務,但僅涉及“遺失稅務登記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及扣繳義務人在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的情形時的一些報告義務,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除保留了原有的這一類報告義務之外,還新設立了一類報告義務,要求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將某些生產經營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一般說來,納稅人的許多信息在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時已經比較詳細地提供給了稅務機關,但是,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變動的不確定性,會涉及到納稅情況的變動,或者會影響到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或稅款的征收,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就無法準確及時傳遞這類信息。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將納稅人某些特定生產、經營信息的報告作為一項義務明確提出來,要求納稅人某些特定的相關生產經營信息依法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以便讓稅務機關及時了解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有利于征納雙方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有利于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稅務征收管理,有效進行稅源監控。
歸納起來,納稅人這一類報告義務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項:
一、銀行賬號的報告。
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睂嵤┘殑t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在這個環節通過立法,要求納稅人憑借稅務登記證辦理開戶,并向稅務機關報送開戶情況,能夠保證絕大部份納稅人能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為稅務機關加強稅源控管提供了有力保障,這也是許多國家的成功做法。如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
征管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號?!薄岸悇諜C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庇行Ы鉀Q了納稅人多頭開立賬戶,逃避納稅監督和檢查的問題,也使得稅務機關能憑借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掌握納稅人銀行賬戶。通過稅務機關和銀行雙向監控,為稅源管理網絡化、信息共享化做好準備,也為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打下了基礎。
對于這一項報告義務,征管法在第六十條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合并、分立時的報告。
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奔{稅人的合并、分立,與納稅人的變更、改制重組等都是經濟生活中比較普遍的行為,因此這項義務并沒有相應的罰則,但合并、分立時通常會引起納稅人身份的變化,一些納稅人常借企業合并、分立偷逃國家稅款。為此,征管法同時在該條中規定了相應措施:“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奔{稅義務的連帶責任,是指幾個納稅義務人共同承擔全部的納稅義務和責任。這樣規定,保證了納稅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的延續性,排除了法律的其他規定和納稅人約定處理納稅的情形,防止納稅人通過合并、分立來規避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款的義務。
三、處分財產的報告。
征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實施細則規定欠繳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闭鞴芊▽τ诩{稅人的這項義務,沒有規定相應的措施,但是,征管法規定的這項義務,對于納稅人民事、經濟合同成立的有效性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文書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必須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薄睹穹ㄍ▌t》第五十八規定了“惡意竄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逗贤ā返谖迨l也同樣規定“惡意竄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合同無效。因此,如果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沒有向稅務機關報告,則納稅人處分行為的有效性應是不確定的,可能會造成合同無效或合同中相關條款無效;與此相銜接,征管法第五十條中規定的撤銷權和第六十五條對逃避追繳欠稅的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強有力的保證了欠繳稅款的征收。
四、發包人或出租人的報告義務。
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實行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是目前許多企業的一種通常情形,但承包和承租后,如何繳納稅款,一直是出包人或承包人、承租人及稅務機關久爭不決的問題,原來只有在個別稅種有關規章對此問題作了原則規定,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均規定,企業租賃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但規章法律效力低,無總體性規定,為此,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蓖瑫r規定了發包人相應的報告義務。根據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包人、出租人根據這一規定,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將有關出包或者出租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使稅務機關及時掌握情況,對承包人或承租人進行稅務管理。
對于這項義務,該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笔苟悇諜C關可以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追征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有力地防止了稅源的流失。
五、清算前的報告。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备鶕鞴芊ㄒ幎?,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發生依法應當終止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相關發票或發票領購簿及其他相關稅務登記證件。但是,目前許多納稅人發生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時,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逃避納稅義務,為此,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納稅人清算前的報告義務。使主管稅務機關能及時了解情況而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如果納稅人已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但如果納稅人未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有參加清算的權利,依據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受償順序享受稅款清償權利。
實施細則在該條中同時規定:“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以便讓稅務機關及時加入到清算程序,弄清欠稅情形,防止稅款的流失。
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對以上五項報告義務的規定,是納稅人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義務的有效補充,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同時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處罰措施??梢哉f,這些報告義務的規定,是充分運用市場經濟的規則來對待和處分納稅人,為納稅人創造了一個和諧良好的納稅環境;使稅務機關能夠及進了解稅源變動情況,動態進行跟蹤管理,防止了稅款的流失;同時,對社會經濟生活中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產生深層次的實質性影響,堅持了稅收中性原則,是行政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也是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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