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涉稅問題說明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發票和稅收相掛鉤,是中國稅收征管的一大特色,因為發票的存在,導致我們的稅收實踐實際上也必須分為政策層面和實踐層面,花開兩頭,各表一枝才能將問題表述清楚。稅收活動必...
發票和稅收相掛鉤,是中國稅收征管的一大特色,因為發票的存在,導致我們的稅收實踐實際上也必須分為政策層面和實踐層面,花開兩頭,各表一枝才能將問題表述清楚。稅收活動必須做到政策層面合法、實踐層面票據無暇疵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合法。更大程度的意義上,票據的開具時間代替了政策層面的納稅義務產生時間;票據的取得是稅前扣除的最直接和關鍵的證據,其余證據的證明效力較小。這些習慣做法難以找到直接、充分的法律依據,但卻是稅收征管一再強調的,因而某種意義上,和稅務機關溝通的最有效的稅務語言是——發票。
一、發票在稅收實踐中的特殊作用
筆者??吹揭恍嗤膱蠹埡碗s志分析,發票其實并不是必須取得,而且許多活動也不會產生發票,從政策層面筆者非常傾向于這種觀點?!栋l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什么時候應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細則》第33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币蚨鴱恼呙?,發票僅當發生經營活動時,才會開具。但是現在稅務實踐中,一些非經營行為如投資,稅務機關也要求要取得發票,并且一些稅務機關還特別制作了投資業務的專用發票,希望將所有的業務都配上發票。新稅法強調權責發生制,似乎要降低發票在稅前扣除中的特別作用,但是《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更加強調了發票的形式合法,并且作為稅法扣除的要件。因而從稅收實踐來看,征管和稽查的習慣又壓倒了政策面的規定。稅務稽查的習慣要求,企業的貨、票、資金做到一致,才是一個業務完整合法的形式,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事實優先于業務事實。正因為法律事實優先于業務事實,納稅人更應該關注業務的法律形式合法。
二、案例分析
例1:現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與集團企業的業務往來,如:合同是與子公司所簽訂,業務也是由子公司來具體提供,而開發票與收款方卻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業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問題,付款方可能與發票填開方也不全一致。
這種做法,將會給企業的業務實質的認定帶來非常大的風險,子公司真實提供了業務卻未開發票亦未申報納稅,母公司未提供業務卻開票收了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耙蚨栋l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和開票方應該一致,付款方和發票取得方應該一致。接受第三方發票,無論是接受方還是代開發票的第三方都會由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而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子公司涉嫌逃稅,母公司涉嫌虛開發票。
如果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對發票接受方的處罰更加嚴格,根據1、《》()“(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補充通知》“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由此可見,購買方接受第三方(母公司)的增值稅票,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樣存在著非常大的稅務風險。
后來,《》()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估且不論國稅發是否有權力定性“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但從文件本身,稅總是放棄了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罪與非罪界定(因為偷稅意味著可能受到刑罰,當然他本身也是沒有權力認定偷稅),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4)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貨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與子公司實際交易而接受母公司虛開發票的購買方,不滿足“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四個條件,而因存在極高的稅收風險。
例2:一些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由于其行業的特殊性(如果沒有列入發改委的目錄,則不能頒發整車合格證,也就不能開具機動車發票),因此,需要由總公司代子公司或分公司開具發票(包括銷售整車的增值稅發票和單臺機動車發票),并要求購貨方將款項直接付往子公司或分公司帳戶上。
經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和開票方應該一致,付款方和發票取得方應該一致。接受第三方發票,無論是接受方還是代開發票的第三方都會由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而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偣敬_發票而付款給子公司的操作方式,同樣會給企業帶來很高的稅收風險。
三、筆者建議
實踐中,購買方為了規避接受虛開發票帶來的風險,會要求真實業務相對方提供發票,并支付貨款,保持資金流、票據流、實物流的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因而在業務提供方和發票開具方不一致且無法協調的情況下,往往通過業務提供方和發票開具方簽訂代銷協議的方式變通解決,以實現票據流和資金流的一致,實物流由于代理協議的存在,而跳過了中介方進行流轉。為了減少過多的溝通成本,按票據的開具時間和金額確認流轉稅與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和金額。當然,理論上這中間存在財稅差異及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的差異,但實踐中難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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