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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過去的這個周末,除了有雙十一96秒破百億的記錄刷新,還有讓廣大財會學子們心酸的稅務師考試。
今天一大早,各個財會群就在吐槽:今年的稅務師考試實在太難了!
我們先通過一組數據來看一下今年的稅務師考試難度如何:
據中國會計視野調查,今年稅務師考試各科目難度依次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難度4.32(介于很難和難之間,5分為很難,4分為難,3分為一般,去年為3.63);稅法二4.02(去年為3.27);財務與會計3.76(去年為3.19);稅法一3.72(去年為2.72);涉稅服務實務3.56(去年為4.44)。“稅二難“曾進入9日微博熱搜榜。
比較巧的是,今天瀏覽一些財稅專業文章時,無意中看到了一個跟這次稅務師考試題目極為相似的案例,案例講述的也是稅局跟法院關于能否追繳稅款的爭議。
該案例發布于2018年1月,案件內容概括如下:
2015年5月11日,市稽查局決定某加油站(個人獨資企業)涉嫌偷稅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并于次日向加油站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后經調查取證,市稽查局認為該加油站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采用購銷不入賬的手段,銷售柴油761490升,按照2014年11月銷售價格,確定該加油站少申報銷售額4166340.24元,應補繳增值稅708277.84元,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決定追繳增值稅708277.84元;并對所偷稅款708277.84元處百分之五十罰款,計354138.92元。
該加油站偷稅漏稅確屬事實,稅局對其做出補繳稅款的決定并處以罰款,再正常不過。為何最后會上升到法院訴訟,且法院與稅局還產生了分歧呢?
原來,該加油站在2015年8月13日,不經過稅務注銷的情況下,直接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了注銷登記。
也就是說,2015年12月29日稅局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的時候,該行政主體已經不復存在了。
而法院作出與稅局觀點截然相反的判決,也正是基于此原因。
問題一: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后其投資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債務包括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及其他債務。
堂主查閱了一些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后的訴訟案件,發現在民事訴訟中,即使個人獨資企業已經注銷,對于其存續期間應該承擔的責任最終都由其投資人承擔了。
問題二:企業注銷后被發現偷稅是否可追繳稅款?
企業被注銷后,被稅局查出來曾經偷稅漏稅,那稅局是否還有權追繳稅款呢?我們看一下這個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企業注銷了,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股東和出資人為責任主體并承擔其責任。
比照以上原理來分析,如果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被清算單位存在應該承擔的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在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后,可以采取民事法律訴訟手段,向法院申請追加取得分配財產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股東或出資人最終接受分配財產范圍內承擔納稅義務產生的責任。
但法釋〔2016〕21號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并結合執行實踐所制定的,對于因納稅義務所產生的債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存在一定爭議。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稅收征收是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等特點,稅收征納雙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屬于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措施,更是側面證明了如果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稅務機關不能僅憑法理隨意行使權力。
也許正是基于此原理,本文案例中的法院才會做出駁回稅局再審申請的判決。
那么,從行政法律的角度出發,到底稅務機關是否有權對已經注銷的企業做出追繳稅款并處于罰款呢?
由于堂主對行政法了解太少,無法在此做出分析。
如果有人對這一方面的法律知識比較了解的,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只是這樣的法院判例不得不讓人擔心,會不會有企業在偷稅漏稅并且被稅局稽查伊始,走不正當途徑將企業注銷,以此逃避補稅和罰款呢?
現在國家嚴把“注銷”關卡,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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