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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折讓的財稅處理與稅務風險管控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出售的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商品型號、款式陳舊過時等原因在售價上給予買方的減讓,以保障大部分營業收入的實現,避免買方全額退貨。
銷售折讓可能發生在企業銷售收入確認之前,也可能發生在銷售收入確認之后;銷售折讓發生時,有可能買方退還了原開具的發票而重新開具新的發票,也有可能是專門開具了紅字的折讓發票,也有可能是既沒有重開發票也沒有開紅字折讓發票。各種不同情形需要區分對待。
(一)銷售折讓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前的
如果買方退還了原發票而重新開具了新發票,或者買方提供了折讓證明單而開具了紅字折讓發票的,賣方只需要按照折讓后金額確認收入即可,一般情況下無稅會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基本上不會有稅務風險。
如果是既沒有重開發票也沒有開紅字折讓發票,會計處理可以確認折讓,但是折讓金額得不到稅務認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還必須要按照折讓前金額確認。因此,如發生這種情況的銷售折讓必然存在稅會差異,必然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不做納稅調整,就存在稅務風險。
(二)銷售折讓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后
如果因發票問題而產生稅會差異的,與收入確認之前一樣,不再探討,本處探討發生之后且發票處理都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發生在本年度的
在發生時,會計處理直接折讓金額沖減收入即可,且無稅會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2.發生在以后年度的
無論會計怎么處理,稅務處理都是在發生當期確認。
會計處理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區分是否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如果會計處理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會計處理需要調整上年度財務報表,而稅務處理則是確認在發生年度,二者存在時間上的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折讓發生在財務報表報出后,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則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在同一年度,就不會存在稅會差異。
(三)稅務風險提示
1.沒有注意折讓發生的時間,沒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銷售折讓跨年度的,會計核算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到上年度,上一年度進行了納稅調增,而下一個年度卻忘記納稅調減。
3.銷售折讓發票開具不符合稅法規定。
4.銷售折讓發生后,既沒有退回發票,也沒有開具紅字折讓發票,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四)稅務風險管理
1.企業在與購貨方協商時,盡可能要求退回發票或開具紅字折讓發票。
2.對既沒有退回發票也沒有開具紅字折讓發票的折讓,在會計分錄摘要中備注或進行臺賬登記,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做納稅調整。
3.正式匯繳申報前,由不同人員進行復核,檢查折讓是否存在納稅調整遺漏事項。
來源:稅企網 作者:彭懷文
2008年9月的解答——
銷售折讓的問題
問:我們銷售貨物已開增值稅發票,現在因為某種原因購貨方提出價格減讓,能不能到稅局開“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開這個證明單需要帶什么材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渡暾垎巍匪鶎乃{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所以,您需要開具的不是“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而是“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您在辦理這項業務的時候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2、加蓋雙方公章的折讓協議。
來源:安徽財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