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繳個稅申報與納稅區分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近期,某股民向安徽省蚌埠市地稅局咨詢,由于國家稅務總局暫時不對股票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其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扣除股票轉讓所得后,達不到12萬元標準,年終申報的...
近期,某股民向安徽省蚌埠市地稅局咨詢,由于國家稅務總局暫時不對股票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其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扣除股票轉讓所得后,達不到12萬元標準,年終申報的義務是否可以免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這里要分清兩個概念,一是年所得的含義,二是申報與納稅兩者的概念區分。
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規定,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是指以上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在計算年所得中免稅所得、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三項不包括在內。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轉讓所得雖然暫不征稅,但只要年所得達到12萬元,其申報義務不能免除。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免稅所得是不計入年所得而暫不征稅的所得,雖然實際申報時無需納稅,但應計入年所得中,履行申報義務。
不少納稅人以年度內取得所得已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或由支付所得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或其年所得中雖超過12萬元,但實際扣除不征稅所得并不需要納稅為由,認為無需履行納稅申報事項。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實際上,申報和納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涉稅事項上應予以區分?!抖愂照鞴芊ā返诙鍡l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按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如果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所繳的稅額超出規定標準,那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退稅;另一種情況是,平時如果沒有繳納足額的稅款,申報之后必須補齊,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多退少補”或“匯算清繳”。因此,如果那位股民股票轉讓收入加上其他收入超過12萬元,同樣要履行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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