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協助稅務機關應盡的義務問題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有兩名稅務人員來到一家商業銀行,要求查詢某個體工商業戶在該行的存款,并強調協助調查是銀行應盡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有兩名稅務人員來到一家商業銀行,要求查詢某個體工商業戶在該行的存款,并強調協助調查是銀行應盡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銀行在稅收上有哪些義務?可以讓稅務人員進行查詢嗎?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銀行在協助稅務機關執行任務上有以下義務;一是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和賬戶賬號義務?!抖愂照鞴芊ā返谑邨l第二款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二是協助查詢開立賬戶義務?!抖愂照鞴芊ā返谑呖畹谌钜幎ǎ憾悇諜C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三是協助稅務機關凍結和扣繳存款義務。《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但在限期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立即解除凍結;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同時第四十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納稅擔保人,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后,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四是協助查詢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義務?!抖愂照鞴芊ā返诹鶙l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同時咨詢員還告訴他,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第七十二條還規定: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如果銀行不認真履行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抖愂照鞴芊ā返谄呤龡l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如果稅務人員的手續齊全、程序合法,銀行應該協助稅務人員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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