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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是突破地域空間,延續產業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簡便快捷的首選途徑。外來的經營,無疑又會為當地繁榮市場,增加財政收入起到拾遺補缺、加磚添瓦、推波助瀾的作用。但在涉稅手事宜上,切忌在報驗登記上犯糊涂、出差錯。
稅收征管法規上所稱的外出經營,也叫異地經營,是指在A縣(市)的納稅人臨時到B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B縣(市)被稅務機關稱之為外來經營。在外出經營的涉稅管理上,稅收征管法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連續12各月內),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所謂的報驗登記,是指納稅人外出經營的稅務登記管理。是稅務登記管理的一種方式。作為稅收征管的起步程序或首起環節的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開業、變更、歇業以及生產、經營等活動情況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需要下列步驟和程序:
首先,向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同時附送需要查驗的包括稅務登記證副本等稅務機關需要報送的其他證件或證明資料。稅務機關對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但若是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行業的還應當同時持有: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的事實及其證明資料。
其次,到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到達經營地后,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對于銷售貨物的納稅人,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并經實地查驗后予以登記;對于從事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執行的《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還有下列具體的新要求: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定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1、《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或《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3、不動產銷售許可證、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4、不動產銷售合同、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
5、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帳號;
6中標通知書等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當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第三、核銷。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納稅人應當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但對于在異地從事不動產銷售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納稅人的注銷,應自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1、《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2、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3、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不辦理或不能出具《外管證》而異地經營的納稅人,應分別承擔下列法律責任或后果: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
2、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4、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
5、無權取得經營地發票的資格。
相關問題——外出經營須在生產經營地及時報驗登記?????? 有關“發票”的幾個話題????? 未取得營業執照也須辦理稅務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