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聯運”如何繳納營業稅?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近日,一家貨運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向湖北省十堰市納稅服務熱線12366咨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國家...
近日,一家貨運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向湖北省十堰市納稅服務熱線12366咨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細則第十七條所稱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聯運的特點是一次購買、一次收費、一票到底。聯運業務以其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即指運輸企業開展聯運業務時,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對第二條予以了廢止。那么,聯運業務到底應當如何納稅?
坐席員告訴該財務人員,聯運業務納稅應當區分以下三種情況:一、自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根據《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該條同時規定,聯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參與該項貨物運輸業務;聯運合作方向自開票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將其接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作為原始計賬憑證,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也就是說,對自開票納稅人不符合“聯運”的三個條件的,其計稅營業額不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應當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對未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三、從事聯運業務的特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收入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扣除憑證為國航開具的“航空貨運單”。由此可見,航空聯運與陸運、水運是有區別的,航空聯運扣除憑證為“航空貨運單”,而陸運、水運扣除憑證為“貨物運輸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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