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籌劃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稅種因其征稅對象是稅法列舉的特定消費品的銷售行,征收的剛性比較強,可進行納稅籌劃的空間有限,但還是有納稅籌劃的可能。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應稅消費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由生產企業按照銷售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應稅產成品,也可以直接對外銷售。繼續加工再對外銷售的,原支付給受托方的消費稅可以抵扣;直接對外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因此,對加工應稅消費品進行納稅籌劃,就是要選擇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方式,以實現企業的經營利潤最大化。
1、納稅籌劃方案設計
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方案有: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各方案的有關資料如表1。
2、方案分析
從表1可以看出,加工方式不同,經營利潤也會不同。在銷售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方案二實現的經營利潤最大。因為在各種因素相同的情況下,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銷售,不再計算繳納消費稅、城建稅及附加,且委托加工應稅產成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其稅基低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即使加工費較高,也可獲得較高的經營利潤。因此,企業在選擇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時,宜采用委托加工產成品的方式。當然,在選擇加工方式時,需綜合考慮企業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等多種因素,不能單純從稅款繳納的角度進行決策。
二、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消費稅納稅籌劃
企業自行生產、委托加工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直接對外銷售,并按照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也可以在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前提下,按低于直接對外銷售的價格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并按照此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而處在銷售環節的獨立核算銷售部門,不須再繳納消費稅。因此關聯企業可考慮是否成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來進行納稅籌劃。
1、納稅籌劃方案設計
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納稅籌劃方案主要有: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和不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各方案的有關資料如表2。
2、方案分析
從表2可以看出,方案一所交納的消費稅明顯低于方案二。因為企業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后,產品從生產企業向銷售公司轉移的銷售價格低于直接對外銷售的價格,從而計算消費稅的稅基較低,交納的消費稅也較少。同時,銷售公司屬于流通領域,不需要交納消費稅。但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后,可能會增加一些費用,企業應權衡節約的稅款和增加的費用,以決定是否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
另外,《稅收征管法》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
表1 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籌劃表 ? 金額單位:元
?
| 項目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 委托加工半成品 |
委托加工產成品 |
自行生產產成品 |
| 投入材料 |
1 000 |
1 000 |
1 000 |
| 加工費 |
470 |
1 090 |
|
| 生產費用 |
400 |
|
900 |
| 代扣代繳稅率 |
30% |
45% |
|
| 代扣代繳 |
630=(1 000+470)÷(1-30%)×30% |
1 710=(1 000+1 090)÷(1-45%)×45% |
|
| 代扣代繳城建稅等 |
63=630×10% |
171=1 710×10% |
|
| 售價 |
6 000 |
6 000 |
6 000 |
| 產成品稅率 |
45% |
|
45% |
| 應納消費稅 |
2 070=6 000×45%-630 |
|
2 700=6 000×45% |
| 應納城建稅及附加 |
207=2 070×10% |
|
270=2 700×10% |
| 經營利潤 |
1 160 |
2 029 |
1 130 |
注:假設應稅半成品的稅率為30%,應稅產成品的稅率為45%;假設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委托加工產成品受托方還應根據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算應納城建稅及附加,假設城建稅及附加的稅率為應納流轉稅的10%,下同。
表2 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納稅籌劃表 ? 金額單位:元
| 項目 |
方案一 |
方案二 |
| 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 |
不設置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 |
| 銷售數量 |
1 000標準箱 |
1 000標準箱 |
| 單位售價 |
25 000元/箱 |
30 000元/箱 |
| 從量定額 |
150 000=1 000×150 |
150 000=1 000×150 |
| 從價定率 |
11 250 000=25 000×1 000×45% |
13 500 000=30 000×1 000×45% |
| 應納消費稅 |
11 400 000=150 000+11 250 000 |
13 650 000=150 000+13 500 000 |
| 應納城建稅及附加 |
1 140 000=11 400 000×10% |
1 365 000=13 650 000×10% |
| 稅費合計 |
1 2540 000=11 400 000+1 140 000 |
15?015?000=13 650 000+1 365 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