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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和項目經理張某某被稅務部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部門查明,該公司存在惡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A公司看似非惡意接受虛開發票
2019年8月底,國家稅務總局漳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外地稅務稽查部門發來的協查函和《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得知轄區內的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2018年接受由外省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虛開的5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迅速立案。
征管資料顯示,A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一直生產經營狀態正常,賬證健全,財務處理規范,按期辦理納稅申報,2018年賬面上實現銷售收入1259萬元,申報繳納稅款4.13萬元。檢查人員初查核實,A公司確認取得B公司2018年2月中旬~2018年4月中旬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1份,發票所列貨物名稱為廢鋼,貨物數量合計2320噸,金額合計490.21萬元,稅額合計81.76萬元。
檢查組約談A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和項目經理張某某等相關人員,被約談人一致表示,A公司2018年確實與B公司發生了業務往來,并出具了購銷合同、過磅單、出入庫單據和銀行轉賬憑據等證明資料。檢查人員比對這些資料發現,有關貨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基本上印證了業務交易過程,邏輯上也沒有問題,看起來A公司像是善意取得了虛開發票。
當事人對資金回流問題振振有詞
但檢查人員經測算發現A公司的稅負只有0.3%,相比同類企業嚴重偏低,有購買進項稅額降低稅負的嫌疑。結合其開票方B公司已被證實存在虛開發票行為的線索,檢查組決定將重點放在檢查涉案企業及相關人員的銀行流水上,因為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不法者通常存在通過資金回流完成虛開交易的問題。
檢查人員依法取得A公司和相關人員檢查所屬期的銀行賬戶信息及資金流水記錄、A公司上下游企業和有關個人的銀行流水信息、經辦人員對應關系等資料,發現在檢查所屬期里,吳某某、張某某等以購買廢鋼名義,向B公司支付資金30筆,合計571.97萬元,與涉案購銷合同和發票上的金額一致。這些款項在24小時內經由6家公司賬戶、黃某某和林二等個人賬戶,最終轉回吳某某的個人賬戶,具有快進快出、層層流轉、過渡性質明顯等資金回流特征,只是資金全部回流,未體現虛開發票的手續費。檢查人員懷疑開票費收支很可能是以現金方式完成。
針對所發現資金回流問題,檢查人員再次約談吳某某、張某某等人。本以為這些證據會讓對方措手不及,沒想到吳某某似乎早有準備,稱林二等將有關資金轉給自己是償還他們之前的借款和投資尾款,與購進廢鋼業務無關。檢查人員要確定他是否在說謊,還需要證據。
由運輸等信息挖出接受虛開內幕
2020年春節后,檢查人員因疫情期間無法實地調查和外地取證,只能對A公司的賬證資料展開細致排查,透過每道環節和每個數字進行“畫像”,經過一個月的分析,在過磅單的運輸車輛車牌號信息上發現疑點:通過對A公司所有出庫入庫單據中的車牌號、運輸時間、運輸出發地和目的地等信息造表登記,并在公安部門支持下對有關車輛信息逐一排查,發現其中有近1/4車輛在A公司購進廢鋼業務發生時已是注銷狀態,另有1/4車輛則是小轎車而非貨車。
進一步挖掘,檢查人員找到了A公司賬證中記載的過磅稱重企業和貨物存儲場所經營企業,發現這兩家企業早在2018年前已申報停歇業,兩處經營地早已長滿雜草。
檢查人員隨即第三次約談吳某某、張某某等人,要求吳某某提供其之前所稱的有關借貸、投資等書面協議和借款、還款憑據,以及林二等4名還款人的基本信息。吳某某頓時驚慌失措,支支吾吾。檢查人員緊接著追問:為什么有關運貨車輛不是早已注銷就是非貨運用的小轎車?過磅稱重和貨物存儲場所經營企業早已停歇業,如何為A公司提供服務?
此時,吳某某的心理防線坍塌,如實交代了自己和張某某等虛構購銷業務、用現金從B公司購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
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漳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近日依法對案件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向A公司追繳稅費、罰款等合計376.48萬元,并依照規定將吳某某和張某某移送公安部門。
辦案啟示:深查細挖刨根問底
國家稅務總局漳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長 曾志航
從本案來看,吳某某等雖然為營造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假象進行了精心謀劃,結果卻在智慧稽查的“掃描”中露出原形,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
我國目前主要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等規范性文件,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若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的,對其均應按偷稅處理。
偽裝善意接受虛開發票者,往往像本案中A公司那樣,通過“正常經營且按期進行納稅申報”“賬面上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等方面營造真實交易表象。面對這種情況,稽查人員要穿透涉案企業虛構的證據材料,充分借助數字化手段,收集、整理、加工有關涉稅數據,分析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納稅行為特征,還原企業的真實業務邏輯。在此基礎上,要與企業充分溝通,在溝通中尋找蛛絲馬跡。要對企業的有關賬務處理、原始單據和資金流向逐一排查,分析邏輯關系,審視每一條信息,發現可疑之處深入追蹤。對于交易的運輸、產品保管等看似不重要的環節,也要深查細挖,本案中檢查人員就是通過排查運輸、過磅等信息發現了涉案企業惡意取得虛開發票的重要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