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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1)蘇03行終88號
上訴人:孫晉倫,男,住徐州市鼓樓區。
被上訴人:徐州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被上訴人:徐州市稅務局。
上訴人孫晉倫訴被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第三稅務分局)、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徐州市稅務局)稅務行政行為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蘇8601行初88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
2020年7月2日,孫晉倫向第三稅務分局提交《個人房產涉稅信息申報單》,該《個人房產涉稅信息申報單》顯示孫晉倫購買住房一套,該套住房為其購買的兩套以上住房。2020年7月10日,孫晉倫簽字確認《房產交易申報單》,該申報單上顯示其購買案外人高剛的房屋,合同簽訂日期為“2012-05-22”,合同金額為70萬,并載明房屋的位置、面積等。同日,孫晉倫向第三稅務分局繳納契稅21000元,第三稅務分局出具《稅收完稅證明》(No.332035200700023500)一份,其上載明契稅實繳金額為21000元,并備注房屋“……房屋坐落地址:子房.美景花園秋水園G1-5-1802權屬轉移面積:96.82平米合同日期:2012-05-22……”。第三稅務分局亦于同日作出了納稅人名稱為“高剛”的《稅收完稅證明》(No.332035200700032341),金額為838元。孫晉倫不服上述稅收行為,于2020年8月11日向徐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1、確認被申請人2020年7月10日開出的稅票存在違法隨意變更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房屋權屬轉移日期和重復征稅2、被申請人返回多收的稅費21000元和838元”。徐州市稅務局于同日受理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要求第三稅務分局提交作出上述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2020年8月21日,第三稅務分局向徐州市稅務局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作出行為的相關證據。2020年9月9日,徐州市稅務局作出徐稅稅復決字〔202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第三稅務分局上述稅款征收行為并駁回了第二項復議請求。孫晉倫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撤銷徐州市稅務局針對稅款數額為21000元(稅收完稅證尾號為3500)的稅收行為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2、確認尾號為3500完稅證明書所涉納稅行為違法,其上備注的“合同日期2012年5月22日”違法。
另查明,2018年9月17日,孫晉倫針對涉案房屋以案外人高剛(曾用名:高海文)、孫景俠為被告向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把涉案房屋過戶到孫晉倫名下。2019年12月31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03民初5425號《民事判決書》,其上載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22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購房協議書》,約定:一、高剛位于徐州市××區子房美景××樓××單元××室約95平方左右以70萬元賣給孫晉倫。……”并判決“一、被告高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徐州市××區子房美景花園秋水××#××室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后協助原告孫晉倫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孫晉倫名下,過戶登記產生的稅費由原告孫晉倫承擔;二、駁回原告孫晉倫的其他訴訟請求。”2020年6月,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依據上述生效的(2018)蘇0303民初5425號《民事判決書》作出(2020)蘇0303執102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徐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服務中心協助辦理“一、將被執行人高海文(曾用名:高剛)名下位于徐州市××區子房美景花園秋水××#××室房屋(權證號:52××23)過戶至本案申請人孫晉倫(412321196303060072)名下”。孫晉倫在繳納契稅時一并向第三稅務分局提交了(2018)蘇0303民初5425號《民事判決書》和(2020)蘇0303執102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庭審中,孫晉倫明確其對上述尾號為2341完稅證明所涉的稅款838元認可,現只要求撤銷尾號為3500的完稅證明所涉的稅收行為及相應的復議決定。
另,孫晉倫明確其對上述第三稅務分局作出的《稅收完稅證明》(No.332035200700023500)上的契稅稅率及稅款均無異議,但對其上備注的“合同日期:2012-05-22”有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據此,第三稅務分局作為涉案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具有對涉案房屋交易進行征收契稅的法定職權,為本案適格被告?!?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徐州市稅務局作為第三稅務分局的上一級機關,對不服第三稅務分局征稅行為的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維持決定,系本案適格共同被告。
因孫晉倫對上述納稅人名稱為“高剛”的《稅收完稅證明》(No.332035200700032341)所涉行為認可,不再要求予以審查,法院對該項稅收行為及相應的復議決定不予理涉。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稅務分局作出的《稅收完稅證明》(No.332035200700023500)以2012年5月22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合法的問題?!?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本案中,根據生效的(2018)蘇0303民初5425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孫晉倫與案外人高剛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為2012年5月22日,故第三稅務分局以2012年5月22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在《稅收完稅證明》上予以備注,并無不當。徐州市稅務局據此維持第三稅務分局作出的上述行為,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孫晉倫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遂判決駁回孫晉倫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孫晉倫負擔。
孫晉倫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書、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為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6月份,不是2012年5月22日,被上訴人以2012年5月22日征收契稅違法。存量房買賣合同只有經過房產部門登記審核后才生效,登記審核日期才是房屋權屬移轉合同簽訂日期。只有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未經審核,不能進行登記,也不能繳稅。最高人民法院曾以答復方式確認,案件相關的認定日期,不能以內容為準,而應以判決書生效日期為準。買賣雙方到房產部門辦理權屬移轉登記的時間或憑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登記的時間,才是繳納契稅義務發生之日。涉案房屋權屬移轉時間是2020年7月,不是2012年5月22日。因此,被上訴人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2年5月22日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第三稅務分局答辯稱,人民法院生效文書認定孫晉倫與他人于2012年5月22日簽訂購房協議,被上訴人認定該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符合規定。權屬移轉時間不是購房時間,也與稅收征收法律關系無關。孫晉倫與他人并未簽訂網上備案合同,被上訴人要求孫晉倫提交相關法律文書以確定涉稅因素和稅收關系,合理合法。因此,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被上訴人徐州市稅務局答辯稱,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于2012年5月22日與他人簽訂購房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涉案房屋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即2012年5月22日。因此,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移轉不動產物權的原因行為,即債權合同的形成時間,而非不動產物權變動時點。本案中,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形成時間是2012年5月22日,被上訴人結合涉案房屋交易的實際情況,認定該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符合上述規定。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執行裁定等文書只是在確認上訴人與他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判令出賣人履行移轉登記義務,雙方買賣關系形成時間仍為合同簽訂之日,而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或其他時日。另外,上訴人對繳納契稅的其他事宜不持異議,且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具備相應職權、具有相應事實、符合法定程序等。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孫晉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艷麗
審判員 黃傳寶
審判員 徐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珠瑪
2008年10月的解答——
以按揭或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問: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613號]的規定,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當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必須依法繳納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