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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個人銀行卡收取貨款,在實際經營中,并不能完全避免、不發生。但是如果用私戶收款,卻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話,很容易引來稅局的稽查,并面臨罰款、滯納金等一系列的后果。
01、個人戶/支付寶收款被查!
近日,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個人賬戶、支付寶來隱匿收入的企業。


事情大致經過:
1.該公司通過法人代表個人賬戶和財務人員個人支付寶賬戶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含稅),屬于賬外收入,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
2.該公司2018年入賬工資676357.52元,實際發放工資792553.37元,未代扣代繳個稅(2018年3-8月份工資薪金未代扣代繳個稅,9月-11月員工提成獎金,未合并計入工資薪金);同時,2018年發放500元以上勞動報酬且未取得勞務發票金額137594.46元,未代扣代繳個稅。
3.補繳增值稅35289.37元,對2018年申請減免的增值稅不再享受減免,補繳增值稅1215.95元,合計36505.32元;補繳城建稅2555.37元;補繳教育費附加1095.16元;補繳地方教育費附加730.11元;對發放的工資薪金補繳個稅5517.37元,對發放的勞動報酬補繳個稅6177.28元,合計11694.65元。
4.對少繳的增值稅和城建稅罰款39060.69元,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處以50%的罰款5847.34元,合計44908.02元。
除此之外,廣東珠海某公司利用員工的私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賬戶。同時,該公司外聘一名會計僅按照公司賬戶的少量入賬來申報納稅。
經檢查,該公司逃避繳納增值稅人民幣184,989.06元、城建稅人民幣12,949.23元,偷稅額合計人民幣197,938.28元,該公司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財務負責人曾某某各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02、私戶收款被舉報
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蘇州稅三稽罰告〔2021〕6號)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1年3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檢查,你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如下:
(一)增值稅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間,通過個人銀行卡結算全部60家店鋪代銷服裝等款項,存在收到代銷服裝款項后未計銷售收入,2018年、2019年分別收到不含稅代銷服裝收入為2099142.40元、6657493.22元,合計8756635.62元。
在詢問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文騰后,確認該部分收入未入公司賬戶、未確認銷售收入、未進行申報繳納增值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造成少繳增值稅262699.06元(其中:2018年增值稅62974.27元、2019年增值稅199724.79元)。
(二)印花稅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間存在少計60家店鋪服裝等代銷銷售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購銷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2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9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之規定,造成少繳2018年印花稅(購銷合同)294.80元,少繳2019年印花稅(購銷合同)398.90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詢問筆錄:
1.2020年06月12日對常熟市黛熙街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文騰制作的詢問筆錄;
2.2020年07月07日常熟市黛熙街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文騰制作的詢問筆錄。
(二)你公司2018年~2019年12月期間收取代銷貨款的明細記錄打印件(抽樣:如皋-江安店、四川-天慶店、興化-周莊店三店鋪收款貨物明細打印件)、60家代銷店鋪月度收款匯總表打印件、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
(三)檢查人員于2020年10月9日到工商銀行常熟支行、農業銀行常熟分行、興業銀行常熟支行依照法定程序查詢了舉報所涉及帳戶:白珊珊(6222081204001992803)、倪留平(6230520400160779674)、黃文騰(622908203023065810)帳戶資金往來流水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擬對你公司處少繳增值稅款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31349.5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擬對你公司處少繳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46.85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后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03、“房東”個人收租被罰2000多萬

違法事實:
1、2011年-2017年度上述企業大量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收取房屋租金,隱匿房租收入,隱匿賬簿、租賃合同等資料,未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3,833,035.83元,增值稅1,614,488.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81,326.7元、企業所得稅2,950,588.72元、房產稅(從租)12,860,422.34元,印花稅132,639.6元,共計21,772,501.29元,該行為已構成偷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擬對你單位偷稅違法行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一倍罰款21,772,501.29元。
04、用個人賬戶收取貨款

事情大致經過:
該公司2017年-2018年賬外取得電動車及配件的銷售貨款,未申報納稅。
2017年通過個人賬戶收取銷售貨款12193078.7元,其中11495378.7元未入賬、未申報納稅。
2018年通過個人賬戶收取銷售貨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賬、未申報納稅。
經軋留抵后,追繳增值稅稅款2017年1670268.7元,2018年3839500.25元。追繳企業所得稅2017年、2018年合計439662.71元。
因該公司隱匿廢料收入、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賬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為構成偷稅,擬對應追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50%罰款,計2974715.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