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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并不直接違反《增值稅暫行條例》“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規定情況下,大規模開展全行業存量留抵稅額退還政策,是當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紓困之舉,目的在于通過資金流供給,增強企業信心,保經濟保民生保就業。
在未實施留抵稅額退還政策之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每月征期內僅需申報增值稅應納稅額,作為一項法定義務,納稅人應對其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要滿足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納稅人就要確保當期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當期銷項稅額的真實性可理解為不能隱匿收入,少報銷項稅額等,當期銷項稅額的準確性可以理解不能延遲確認收入或者錯誤適用應稅稅率等,真實性的問題容易引發《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的認定,準確性的問題容易引發《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有關少繳稅款的認定,此外有關當期銷項稅額還容易存在未視同銷售等特殊規定的問題。
當期進項稅額的真實性可理解為不能接受虛開發票,多認證進項稅額等,當期進項稅額的準確性可以理解進項稅額應轉出而未轉出等,真實性的問題除了容易引發《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的認定外,還涉及接受虛開的刑事違法后果,準確性的問題同樣容易引發《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有關少繳稅款的認定,此外有關當期進項稅額還容易存在明顯不合理提前取得發票等時間節點的抵扣問題。
正如一枚硬幣的兩面一樣,法定的應納稅額和意定的留抵稅額是一對正反數,只要一般納稅人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申報依法合規,就不會出現期末留底稅額不真實、不準確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眾多留抵稅額不真實、不準確的公開處罰案例,其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都是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申報不真實、不準確。
實施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政策后,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在完成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申報后,可以自愿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在進行留抵稅額真實性和準確性審核時,必然延伸到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申報的審核,甚至于要向前追溯對往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申報實施檢查。
也就是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所以申請留抵稅額退還被稅務部門予以重點關注,或者予以立案檢查,其最終原因是因為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申報不合法不合規。
區分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申報行為,和期末留底稅額申請行為的違法行為認定,在當下極具現實意義,那就是消除社會上那種,稅務機關依靠留抵稅額退還申請釣魚執法的錯誤理解。
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申報存在的違法行為,屬于偷稅的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屬于少繳稅款的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對于期末留底稅額申請行為,如果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當然,如果針對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的納稅人發生了大面積的追查溯及,只能說明,往期或者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申報質量不高,無論是歷史原因還是什么原因,留抵稅額的退還政策,附帶實現了對歷史申報問題的一并清理。
基于上述描述,在一般納稅人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申報存在不合法不合規問題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單單僅認定或者著重強調,納稅人存在騙取留抵稅額的違法行為,是不恰當的,也是片面的。
真實的騙取留抵稅額違法行為,應該是指,在留抵稅額真實準確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偽造資格等手段,使得本不符合申請條件但騙取稅務機關給與了退還,這類行為才屬于真正的騙取行為。
總之,對于納稅人而言,如果自身增值稅申報有問題,不論往期還是當期,請不要去薅留抵稅額的羊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