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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ㄒ唬┘{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ǘ┘{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ㄈ┘{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明確了三類人無需辦理匯算清繳。適用這個政策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免予匯算政策適用時間
第一項,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的;第二項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匯算,實際是對這兩類人設定了免稅優惠。根據財稅公告2019年第94號,此優惠適用期限為2019年和2020年兩年。
第三項,“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边@個政策的適用時間應該是長期的,因為預繳稅額和年度應納稅額一致的情況下,不用補退稅,沒有匯算清繳的必要;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權利是可以自我處分的,沒有理由強求納稅人必須申請退稅。
二、免予匯算政策適用范圍
情形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1.“收入”指的是毛收入還是減除費用后的凈收入?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收入”減除費用后,稱之為“收入額”。此處的“收入”的含義應與個稅法保持一致,指的是未減除費用之前的毛收入。
2.最大受惠金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p>
如果納稅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上述規定并未要求納稅人選擇一處用人單位扣除減除費用,所以兩個用人單位都可以扣除減除費用。舉例說明這個政策給納稅人帶來的最大優惠:
自然人張三在2019年全年每月從兩個單位都取得5000元工資薪金所得,沒有5000元減除費用以外的任何扣除項目。因為張三全年綜合收入所得未超過12萬,符合這個政策的適用條件,可以不匯算清繳。張三的每處工資薪金收入扣除減除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全年預扣預繳稅額為零。但如果沒有這項政策,該納稅人需要繳個稅:
?。?20000-60000)*10%-2520=3480
這也是納稅人從這項優惠政策中可能享受到的最大優惠數額。
當然兩個單位都不繳社保,會違反社保征收的有關規定,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在此只是舉例提示一下,這個稅收優惠可能產生的途徑。
3.延伸問題
一個人同時受雇于兩個單位,在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該兩個單位都繳納社保還是其中一個單位繳了就行?如果兩個單位都不為該員工繳納社保,應該處罰哪個單位?還是兩個都處罰?讓哪個單位限期改正?
這是社保領域的問題。目前的征管模式是社保機構核定、稅務機關征收。稅務機關已經實現了自然人稅收信息的一戶式檔案管理,某一自然人在全國范圍內的各種所得、扣除等信息都集成于自然人一戶式檔案中。自然人的任職、受雇信息,社保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唾手可得。這個問題如何作政策應對,少繳社保的合規風險如何防范,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情形二、年度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
▼通過試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以免予匯算、繳納。一般情況下,只從一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預扣預繳金額即等于應納稅額,無需補稅。常見的需要補稅的原因有:
一是從兩處取得了工資、薪金所得,由于兩個單位都要為納稅人扣除5000元的減除費用,會導致減除費用的重復扣除。這樣會產生應補稅額。
二是從其他處獲得較高的勞務報酬等其他所得,導致稅率跳檔,實際稅負高于預扣率20%。總的一個特點就是,需要補稅的同志收入都非常高,值得慶賀。
以上兩種情形,如果經過試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仍然可以免予匯算清繳、繳納稅款。
不能豁免匯算的情形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豁免匯算清繳政策。例如:如果納稅人取得了不超過12萬的綜合所得,但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并不能適用免于匯算政策,仍然需要匯算清繳,補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庇腥缦聠栴}值得我們考慮:
一是要求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或者在稅務機關通知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是否可以直接通過匯算清繳程序辦理?
本文認為,不論是按6月30日前的要求還是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時點繳納稅款,都和匯算清繳時間(3月1日至6月30日)不符,兩者不是一個程序。應先按要求作自行申報,再作匯算清繳申報。
二是如果納稅人在申報了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稅款之后,綜合收入仍然未超過12萬,且仍然有應補稅額,能否豁免匯算清繳?
例如,自然人張三在2019年全年,從兩個單位每月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4900元。兩個單位在分別減除5000元費用后,預扣預繳稅款為零。從第三個單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2400元,未代扣代繳個稅。
張三按照稅法規定,在2020年的3月1日將2400元勞務報酬所得申報了個人所得稅2400*(1-20%)*20%=384元。
如果張三仍然需要匯算清繳,則其應補稅額=(4900*2*12+2400-5000*12)*10%-2520-384=3096元;
如果能豁免匯算清繳,張三的腰包里就會多留下3096元。這樣也是有正當理由的,因為張三已經彌補了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缺陷,恢復到了正常狀態。
但這只是論理性的探討。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匯繳的政策范圍內。從文理性層面討論,這個問題已經沒有爭議了。所以,不必在進入論理性的討論。張三仍然應該匯算清繳。
問題緊接著又來了,因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操作,導致張三多繳了稅,是否不公平?這個問題我們在后面討論。
三、爭議問題
1.納稅人如何判斷自己的收入是否被依法預扣了?
一是比較雙方約定的價款數額和實際收到價款之間是否有差額,差額是否等于應扣稅額;
二是從個人所得稅APP中查看是否有對應的收入;
三是及時索要扣稅憑證;
2.如何預防自己收到的所得未被依法預扣?
一是保存好雙方約定價款的憑證或聊天記錄,以舉證實際約定的含稅價格或不含稅價格;
二是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接受支付以舉證實際接受的所得數額??劾U義務人實際支付的價款如果低于雙方約定的含稅金額,其差額即為扣繳的部分。核對差額部分是否等于應預扣額。
三是直接約定不含預扣稅價。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敝灰C明支付人低于約定價格且差額為應預扣數額,或約定價格為稅后價,即可依據相關資料辦理退稅,或免于補稅。
3.扣繳義務人預扣但未預繳,納稅人能否豁免匯算清繳?
財稅94號公告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比绻劾U義務人預扣但未依法預繳,居民個人符合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或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是否可以豁免匯算清繳?
從文理性層面探討,“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是指“既未依法預扣又未預繳“,還是“未依法預扣或未依法預繳”?本文認為,是僅指“既未依法預扣又未依法預繳”。否則,已預扣但未預繳的情形,應該表述為“依法預扣但未依法預繳”。兩種文字表述的含義顯然是不同的。
上述文理性探討的兩種路徑或許勢均力敵,討論交鋒可能會比較焦灼。所以,我們進入第二道討論:論理性討論。
責任自負原則是基本的法理。納稅人能在自我控制的范圍內作到讓扣繳義務人預扣,具體做法見上文。但扣繳義務人預扣后能否依法按期預繳,卻不是納稅人能控制的事。在納稅人收到所得的次月15日內,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預繳期,在這期間納稅人并不能判斷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法預繳。過了15天之后,納稅人可以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個人所得稅APP)查看自己的稅款是否入庫。依法入庫也就罷了。如果沒依法按期入庫,再采取協商、申訴等程序也晚了,因為依法預繳的含義自然包括“依法按期預繳”,而此時預繳已然逾期。這顯然并不是納稅人自己能控制的。所以,將“未依法預扣預繳”理解為“未依法預扣或未依法預繳”,通不過論理性測試。
兩道測試的結果是一致的,即“未依法預扣預繳”應理解為“未依法預扣且未依法預繳”。
最后總結一下,防止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的方法是:
1.保留好雙方約定價格的證據,比如合同、聊天記錄等。
2.扣繳義務人超過不含稅價格支付所得后,要即時返還。必要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3.證明自己實際收到所得的有效舉措是,減少現金交易。
4.直接約定不含預扣稅額價格。
當然更有效的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措施是,稅法做出一攬子的強制性規定:“支付人有扣繳義務的,其實際支付金額一律視為稅后金額。合同約定的稅后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