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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稅收征管各罪法理定義小結
一、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
二、抗稅罪
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
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發票罪
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六、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七、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八、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及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十二、非法出售發票罪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十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并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