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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杭州跨境電商綜合實驗區正式啟動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模式,即出口電商企業先把貨物報關運到海關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然后再根據消費者的訂單把商品從監管區域快遞到境外,即先把要通過包裹快遞出口的貨物報關進入海關監管區域集貨,再通過電商平臺接單,包裹快遞出境。
通過海關監管區域出口,貨物由境內進入監管區域或保稅將場所時,是以一般貿易方式報關入區,然后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銷售后離境或再進入境內區外。
很多媒體在報道時,都提到了“入區退稅”這一說法,實際上這個說法有很大的誤導性,雖然海關監管區域屬于“境內關外”,貨物入區即視同出口了,但是在出口退稅政策上,對貨物進入監管區域享受退稅的業務有特殊的要求。
哪些貨物滿足條件才可以享受入區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年第39號)的規定,只有已經銷售給特殊區域內企業或個人或銷售給境外,且運入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特殊區域)的貨物才屬于視同出口,即可享受“入區退稅”政策。對于不符合該要求的,一律不得享受“入區即退稅”
1.貨物要想入區退稅,首先要入對區域,入區退稅的區域只有上面7類,或者是符合入倉退稅的出口監管倉庫(參見署加發2005年第39號、署加發2007年第494號、署加發2008年第506號和署加發2010年第347號),對于其他監管區域的,只能是實際離境后方能辦理退稅
2.利用特殊區域出口的商品,要想入區退稅,首先要滿足銷售,即已經銷售的貨物。
但是這個先把貨物運到特殊區域屬于提前備貨模式,貨物入區時并未銷售,不符合退稅條件,只有把貨物再通過快遞郵遞到境外才能完成銷售。除非是先把貨物銷售給境外的公司或在特殊區域內設立電商公司并做銷售處理,或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其他公司才能符合退稅要求。
3.出口貨物要想退稅,還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必須要會計上確認銷售。貨物進入監管區域時,還未銷售,因此不符合會計確認銷售條件;哪怕是已經銷售了,那么也要滿足會計收入的確認后才能退稅。還需要收匯,雖然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和2014年第51號所規定的的非重點監控企業不需要先收匯,但也必須與出口的次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收回外匯;對于五類重點監控企業則要求先收匯才能退稅。
因此,跨境電商這種特殊區域集貨模式,入區時并不符合出口退稅的政策,并不能“入區即享受退稅”的,當然也不排除為了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各地出臺出支持當地電商退稅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