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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案例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年代久遠的資產需要進行處理,這其中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廢舊物資等。
那么,對于不同表現形式的資產,在對外銷售處理時,其稅率有何差異呢?
政策依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2013年8月1日以后、2016年5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5、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我們發現,公司資產的不同表現形式,其適用增值稅稅率是有差異的。
1、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當初購進的時候符合抵扣條件);
2、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3、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其取得時間為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之前取得的,則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其取得時間為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之后取得的,則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5、如果公司將本可以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進行了拆解,變成了廢舊物資,則就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差異就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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