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冒用上了“黑名單”,怎么辦?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金曉鵬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0
摘要:隨著商事制度簡化改革,被冒名注冊公司的事情越來越多,不時有被冒名者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無辜地受到聯合懲戒。這些無辜者如何恢復信用清白?稅務機關可引用稅收債務說觀點...
隨著商事制度簡化改革,被冒名注冊公司的事情越來越多,不時有被冒名者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無辜地受到聯合懲戒。這些無辜者如何恢復信用清白?稅務機關可引用“稅收債務說”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冒名登記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追繳欠稅。同時借鑒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制度,建立一種信用信息糾錯機制,將被冒名者維權納入法制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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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商事制度改革,注冊公司只需提交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和署名的相關材料即可,一些不法分子乘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工商和稅務登記,從事虛開發票等違法活動,得手后就消失。這類企業因長期不申報、查無下落,會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認定為“非正常戶”,其法定代表人會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受到聯合懲戒,使那些被冒用身份者無辜受到傷害。這顯然不是“黑名單”的本義。那么,如何讓這些無辜者恢復清白?下面結合具體案例談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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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被冒用身份者訴訟維權境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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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因被冒用身份而受到“黑名單”懲戒的當事人無不感到氣憤,但其中多數人不知道怎么辦,一些人即使費時費力通過訴訟渠道也未能恢復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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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朱某維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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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于2013年辦理公司時,發現自己被冒名注冊了一個展覽公司,該公司已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導致其無法真正成立自己的公司。經過咨詢,朱某將涉事稅務機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那家展覽公司的稅務登記。法院經審理認定,有關稅務登記的時間為2007年2月6日,至起訴日即2013年12月31日,已經超過5年的最長法定起訴期限,駁回起訴。具體見(2014)濱行初字第3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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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吳某維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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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發現自己在丟失身份證期間被人冒名注冊了一家實業公司,該公司因領取200張發票未繳銷,已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得知吳某反映的情況后,市場監督部門認定設立有關實業公司不是吳某的真實意思,撤銷了這家公司的登記許可。但稅務機關認為這家實業公司已屬非正常狀態,其稅務登記已失效,法律上沒有可撤銷的規定,無法撤銷該公司的稅務登記。吳某將作出答復的稅務機關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稅務機關的有關辦理稅務登記行為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該實業公司至今結存200張發票未繳銷,稅務機關不予注銷稅務登記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具體見(2015)徐行初字第21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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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戴某維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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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2016年大學畢業后擬開家律師事務所,卻被稅務機關告知其名下于2006年注冊了一家商貿公司,該公司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戴某申請調閱了這家商貿公司辦理稅務登記的材料,發現留存的戴某資料為第一代身份證復印件,1984年生,漢族,身份證號為18位,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戴某認為,第一代身份證號碼應為15位,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才升為18位,而2006年那家商貿公司注冊時,自己還不足22歲,按規定,自己被核發的身份證有效期應為10年,而且自己的民族是回族,顯然這份留存復印件屬偽造證件復印件。于是,戴某將涉事稅務機關訴至法院。被告稅務機關之后通過技術手段修改了涉事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消除了對戴某的不良影響,戴某撤訴。具體見(2016)津0101行初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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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案例顯示3個問題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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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的稅務登記行為全部發生于“三證合一”前,本文在評判稅務登記行為合法性時,除特別說明外,全部依據“三證合一”前稅務登記有關規定。分析這些案例,不難發現有三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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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應盡到何種程度的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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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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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辦理稅務登記不是納稅人遞交材料就可以,還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機關具有對申請材料審查的職責,但審查僅限于形式審查其提交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即可,沒有審核資料真實性等實質性審查義務。因此,在案例二中,吳某提出的“稅務機關未對實業公司真實性審核,就頒發稅務登記行為不合法”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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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稅務機關形式審查應具有一般注意義務,即不需要特定專業技能,在審查材料時只要認真細致,就能排除一些非法材料。稅務登記作為稅源監控的基礎,如未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只是簡單接收材料,會給不法之徒可乘之機,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他人權益受損。如案例三中,商貿公司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戴某身份證復印件為第一代證件且號碼為18位,而當時戴某不足22歲,所持身份證有效期應為10年,這些信息問題明顯,只要用心,憑常識就能作出判斷。但當事稅務機關仍通過了有關申請,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也因此及時采取了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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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冒名注冊公司的稅務登記能否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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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將辦理稅務登記的第十五條“核發”修改為“發放”,國發﹝2013﹞19號文件取消了“對稅務登記(開業)的核準”審批事項,自此稅務登記的“審批”色彩逐步淡化,隨著“三證合一”等改革,稅務登記演變為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控的登記納稅人信息的行為,而納稅人獲取稅務登記證件并未獲得任何行政許可法上的資質資格等特定權利。因此,從法律性質上來講,稅務登記不存在撤銷的內容,也沒有撤銷的意義。若狹義理解稅務登記即稅務登記證件,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法院撤銷一個失效證件沒有意義。此外,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沒有對撤銷稅務登記作明確規定,因而稅務機關對冒名注冊的公司無法作出相應的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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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稅務登記密切相關的公司設立登記,是行政許可行為,賦予了申請人生產和經營的資格。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撤銷公司登記。案例二中,市場監督部門就撤銷了實業公司設立登記。不少納稅人無法理解為什么設立登記能撤銷,稅務登記卻不能撤銷,原因就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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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講,還需考慮訴訟時效問題。被冒名者往往不知道身份證件何時被人盜用,等發現時很可能已超過5年的最長起訴期限,而不被法院支持,案例一就是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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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黑名單”應該“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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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的管理制度,一旦一個企業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其法定代表人新辦公司的納稅信用將直接被判為D級,領用發票、出口退稅和銀行貸款都會受到影響。若企業還存在欠稅或偷稅行為,其法定代表人還會受到被阻止出境等聯合懲戒??梢?,冒用他人身份注冊的公司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實際上對被冒名者的影響不是稅務登記,而是“黑名單”聯合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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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讓無辜的被冒名者受到制裁,并非“黑名單”制度之本義。在行政法領域中,特別是稅收法律,還沒有保護被冒名者權益的規定,有必要引用“稅收債務說”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通過公安、市場監管部門等協作,向冒名登記行為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追繳欠稅,對其聯合懲戒。基于此,案例三中的涉稅稅務機關才敢在沒有相關制度規定的情況下,通過技術手段修改了稅務登記中被冒名者的身份信息,將其移除“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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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借鑒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糾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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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遭遇此類被冒名事件后,有人申訴無門后選擇接受稅務機關處罰,申請將冒名企業由“非正常”轉正常再注銷,也有稅務機關考慮到被冒名者無辜,對其不予處罰,讓其申請將冒名企業由“非正?!鞭D正常再注銷。2017年9月5日《中國稅務報》刊登的《買房貸款遭拒云南小伙千里“自證清白”》中,湖北省宜昌市地稅局西陵分局就采取了這種處理方式。但這樣處理的前提是涉事企業沒有欠稅和未繳銷發票,且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很高,由被冒名者替冒名行為人消除危害后果,既是對被冒名者的冤枉,也是對不法分子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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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案例三的處理思路很有啟發意義。隨著信用體系和聯合懲戒體系的完善,國家稅務總局有必要借鑒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模式,建立一種信用信息糾錯機制,通過申請人的異議申請和被冒名的舉證,由稅務機關啟動嚴格的核查程序,作出信息更正或反饋,將被冒名者的維權納入法制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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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好還是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一旦丟失,要及時補辦并保留好證據,以便在處理身份證被冒用所帶來的麻煩時,最大限度地為自己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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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來源:2018.1.4 中國稅務報 ,金曉鵬 天津市地稅局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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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短評:
稅收違法黑名單是納稅人實施部分稅收違法行為后,稅務機關將以黑名單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與發改委、工商、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實施懲戒。稅收違法黑名單按季度公布,由各級稅務機關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公布,可在各級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案件信息的公布期限為2年,案件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但稅務機關在后臺要予以保留。
稅收違法黑名單公布的內容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案件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對于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字);對于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字)。
二是案件的主要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處理處罰情況和是否移送司法機關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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