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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偶爾發生一些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業務,產生增值稅應稅收入,那么這些超出經營范圍的應稅收入可否開具發票呢?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而不論發生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納稅人如果變更或增加經營業務項目,應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經營范圍”可否開具發票無必然關聯。
二、“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帶來涉嫌虛開的風險?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币虼?strong>納稅人不論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結合前述《細則》第二十六條“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的規定,如果虛構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或者開具的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包括開具日期,購銷雙方的名稱,貨物服務的名稱,金額等票面信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即便發票的貨物服務在“經營范圍”內,都會涉嫌虛開發票,給開票方和受票帶來風險。
三、“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行為?
《辦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有“(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條文?!?strong>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等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比如銷售機動車應該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能開具一般格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銷售輪胎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能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這個是所謂“發票使用范圍”。因此,不論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只要發票與業務對應就不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行為。
四、“營改增”期間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問題的答復
1、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9.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p>
2、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期間增值稅發票相關問題解答
“四、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范圍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范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3、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開具使用涉及相關政策及問題回復
“23.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經營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32.小規模納稅人超出經營范圍如何開具發票?
答:超范圍經營開具發票分以下兩種情況:
(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征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票的建議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辦理代開專票事宜?!?/p>
4、湖北國稅局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四輯
“十一、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范圍,工商部門不予變更營業執照范圍的,納稅人可自行開具發票。”
依據上述上述分析、總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國稅局的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李志遠建議:如果企業有經常性超經營范圍業務發生,建議參考甘肅國稅的答復,最好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畢竟,少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才是最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