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稅局關于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
來源:稅企網 作者:稅企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0
摘要:一、發往湖北的函 劉斌,原隨州經開區國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胡劍,原隨州經開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一科副科長。 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國稅局在辦理退稅業務過程中,針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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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往湖北的函
劉斌,原隨州經開區國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胡劍,原隨州經開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一科副科長。
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國稅局在辦理退稅業務過程中,針對宏濱公司提供的出口貨物,先后四次向隨州經濟開發區國稅局發出了《關于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函》,胡劍時任宏濱公司和政皓公司的稅收專管員,沒有認真履行調查核實納稅人經營活動真實性的職責,劉斌在沒有認真詢問調查的情況下,簽發復函,深圳市國稅局據此函辦理退稅,導致國家稅款被騙219萬余元。
2013年7月2日,劉斌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胡劍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發往湖南的函
賀某才,原寧鄉縣國家稅務局某稅務分局副局長;李某國,原寧鄉縣國家稅務局某稅務分局管理員。
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寧鄉縣國家稅務局某稅務分局在收到縣局轉來的深圳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函調材料后,時任主管副局長的被告人賀某才和時任稅收管理員的被告人李某國,嚴重不負責任,在出口貨物稅收協查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2013年11月13日,賀某才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李某國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發往云南的函
李紹文,原賓川縣國稅局稅收管理員;胡仕興,原賓川縣國稅局稅收管理員。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間,賓川縣國家稅務局收到深圳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核查函后,李紹文與稅務管理員楊某未按規定組織人員開展實地核查工作,只是讓公司財會人員填好《供貨企業自查表》并復印相應資料便填寫了復函底稿,李紹文將其中三份復函底稿交同一辦公室的稅收管理員胡仕興,讓其在核查人員一欄上予以簽名確認。收到復函的國家稅務機關經相關負責人審核后給相關企業辦理了退稅手續,向相關企業退稅共計人民幣2267347.57元。
2016年12月13日,李紹文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胡仕興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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