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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丁稅官收到《檢查任務通知書》,對光明汽車銷售公司2013年、2014年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因為從未檢查過類似行業,小丁認真作好查前準備。通過查詢稅收征管系統,他了解到光明公司的如下情況:
光明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同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路虎牌汽車銷售及相關咨詢、汽車裝飾、美容服務、汽車零配件銷售。
2013年申報銷售收入10000萬元,期末留抵133萬,應納已納增值稅20萬元;2014年申報銷售收入12000萬元,期末留抵156萬元,應納已納增值稅30萬元。
經案頭分析,該企業增值稅稅負在2‰至3‰,稅負明顯偏低。小丁制定了以重點檢查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計提情況的檢查方案。
下發《檢查通知書》后,于2015年6月對光明公司實施檢查。通過對帳、表的審核,發現光明公司繳納過營業稅。經進一步查證,企業對“其他業務收入——貸款手續費收入”和“其他收入——延保費收入”2013年1月——7月合計234萬(賬載數),繳納了營業稅11.7萬元;2013年8——12月合計100萬元(帳載數),按現代服務業6%繳納了增值稅6萬元。2014年合計300萬元(帳載數),繳納增值稅18萬元。
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的“貸款手續費收入”和“延保費收入”是什么性質的收入呢?帶著這個疑問,小丁審閱了相關業務合同并詢問了財務人員。
原來“貸款手續費”是為按揭貸款購車的客戶提供服務,按貸款金額的3%收取手續費?!把颖YM收入”是對特定客戶提供延長車內相關零部件的保修期限收取的服務費。
上述收入在“營改增”之前是交營業稅?還是交增值稅呢?在“營改增”之后是按現代服務業?還是并入售車款按汽車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p>
可見,光明公司2013年1月——7月取得的“貸款手續費”和“延保費”應當繳納增值稅,調增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同時可以要求主管地稅機關退還營業稅11.7萬元。
2013年8月——12月應調增增值稅銷項稅額(100+6)÷(1+17%)×17%-6=9.40萬元。
2014年應調增銷項稅額(300+18)÷(1+17%)×17%-18=28.21萬元。
注:以上應按月逐期計算。
【品茶論稅】《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前,應當查閱被查對象納稅檔案,了解被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情況、所屬行業特點、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熟悉相關稅收政策,確定相應的檢查方法”。
“金稅三期”也強制要求稽查人員錄入檢查方案。增值稅稅負率的高低水平,對制定檢查方案尤為重要,從中檢查人員可能判定檢查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