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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行業營改增的推行,稅務機關對于發票的管理也在不斷加強,營改增變化的是稅制,而不變的是涉稅風險。每次大的稅制改革,都有一些人以為是牟利的機會來了,但,歷史的教訓擺在那里,200多份增值稅犯罪的死刑判決書塵封在法院的檔案室,多少還在監獄服刑的增值稅犯罪的罪犯也許正等著新伙伴的到來。
如果你不想去與他們相伴相隨,那就再來重溫一下發票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蘊含的巨大風險吧。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偽造發票等行為,除規定可給予最高50萬元的罰款外,在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還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也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庇捎谠凇?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中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發票違法行為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屬于“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呢?
筆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就有關涉及發票違法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構成犯罪標準及刑事處罰,試作如下解析。
一、虛開發票行為
(一)虛開發票行為的界定
行為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以上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發票;且無論是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還是偽造的發票(俗稱“假發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構成虛開行為。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1. 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
1. 沒收違法所得;
2.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構成犯罪。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所稱“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已停用)。
所稱“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如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代扣境外增值稅稅款的完稅憑證等。
對于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雖然在多個稅收政策的文件中均表述為包含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類,如: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要求報送納稅申報資料時,也是表述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等。但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畢竟不等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還是列入“用于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為宜,其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罪名不同)都是一樣的標準,但更嚴謹、更準確。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罰。
2.虛開上述兩類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如開具勞務派遣項目、餐飲項目、銷售商品貨物、提供維修勞務等內容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含 折疊式發票和卷式發票)以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3.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虛開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非法制造發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一)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
1. 沒收違法所得;
2. 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
1、非法制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俗稱“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分別涉嫌構成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分別涉嫌構成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3、非法制造一般普通發票(俗稱“假發票”),出售非法制造的一般普通發票,或非法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一般普通發票,數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分別涉嫌構成非法制造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三、非法購買發票,非法持有發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注:領購現已為領用)
(一)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
1.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
1.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涉嫌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2.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兩類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刑罰規定: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以上19項構成犯罪的標準,同時也是稅務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對于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文系在本人多年前原創文稿基礎上融合最新規定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