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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得知《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確認你公司取得的發票為虛開的專用發票,而自己又的確是無辜的,我們建議立即采取行政復議措施,是對《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提起行政復議。
主管國稅稽查一旦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則貴公司需要在15天內足額繳納稅款及其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并得到主管國稅稽查的同意,這個時間是非常倉促的;
而一旦主管國稅稽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則貴公司和主管國稅稽查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所難免,這不是貴公司愿意看到的;而對上游的復議和行政訴訟可能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
而主管國稅稽查一旦有正當的理由暫緩處理該案,則貴公司有足夠的時間去針對上游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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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上游已經進入刑事程序,行政復議可以作為和檢察院或法院溝通的重要籌碼;
檢方對行政復議結果未必有底,在提起行政復議后,迅速和檢方溝通,讓檢方相信該行政復議或之后的行政訴訟很可能支持貴公司的觀點;檢方為了避免不利的刑事訴訟結果,并且在檢方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該行為的確不構成虛開的情況下,檢方可能對該部分金額不予起訴;而檢方的不予起訴,則反過來更加有利于貴公司的行政復議。因為:司法機關已經認為其不是虛開了。
在既涉嫌銷項虛開、又涉嫌進項虛開的情況下,只起訴進項虛開是有先例的,該案在國內非常有名。案例是:B公司已經被認定:A公司為B公司虛開專用發票稅額上億;從案件來看,A公司既涉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又涉嫌為他人虛開(為B公司虛開),檢方只起訴了A公司涉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部分,而沒有起訴涉嫌為B公司虛開部分。
即使真虛開,檢方依舊可以對該部分不予起訴,何況本案我們主張其根本不是虛開且已經提起行政復議呢(當然,前提是真的不是虛開)?
另外,檢方更在乎的是有把握的有罪,而不是訴多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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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復議為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多一道救濟程序;
如果行政行為不予受理,則貴公司可以起訴復議機關要求受理該行政復議案件,而案件很可能并不在上游刑事程序所在地管轄,繞開了當地司法機關和當地稅務機關;
檢方對以下事情是難以預判結果的:
(1)???復議是否受理;
(2)???如果不予受理,法院是否會判決要求復議機關受理(如果復議機關對該復議不受理,起訴要求復議機關受理該案的行政訴訟,法院應當是會受理的);
(3)???即使法院駁回了要求受理行政復議的決定,依舊可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會受理;如果一審不受理,二審是否可能要求受理。
(4)???如果法院受理該案,實體判決會如何;
以上四個方面,檢方心里是沒底的,而且周期比較長,對刑事訴訟影響蠻大,這個過程中,貴公司有充分的時間去給檢察院做工作,努力說服檢方對該部分的金額不作為虛開起訴;而一旦檢方作為對該部分金額不予起訴的決定,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面則更加有利;
4.《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不屬于納稅爭議,不適用兩個前置;
《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并未直接作出讓企業繳納多少稅款和滯納金的決定,而只是確認公司取得的專用發票為虛開的專用發票,故而該行為應當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而不是納稅爭議;
當然,即使該行政行為不是行政確認,也不可能是納稅爭議,不適用兩個前置,我們認為貴公司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對《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提起行政復議,遠遠比對《稅務處理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風險小得多,而且即使復議失敗,也不影響其對之后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提起復議和訴訟(當然,打掉上游而令下游不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是最好的結局)。
二.行政復議在法律上未必一定是不可能的;
1.未送達則未必不能作為復議的申請人;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即只要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均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未說只有行政相對人才能提起行政復議;
誠如《工傷認定決定書》一樣,即使不送達給單位,即使不通知單位參與,其認定工傷的決定單位依舊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2)文書是否針對申請人,均不影響其復議權和訴訟權;
比如:A公司向復議機關申請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做出了復議決定而撤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張三雖然不是該行政復議的相對人,但是張三依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復議決定。為什么呢?因為:張三認為該復議決定侵犯了該公司的權利;這個例子是有具體判決支撐的,而且實務中這種情況并不少見。
(3)《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問題簡介;
《已證實虛開通知單》雖然并非由上游稅務局直接發給下游企業,但是該《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確會損害下游企業的利益,如果下游企業認為該《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4)對《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復議和訴訟如果不予受理,最可能的理由是什么?
我們認為,如果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能進入實體審理的話,最可能的理由是:該案(上游企業)已經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
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努力說服稅務局或司法機關:該案的刑事訴訟是以《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處理結果為前提,而不是說《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以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為前提,因為:如果《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是以刑事訴訟的結果為前提,則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之前(刑事判決生效之前)則不應當作出該《已證實虛開通知單》。
我們看看某份法院的刑事判決表達:
“對興寧地稅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處罰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在梅州市地稅局維持該兩份決定后,三建公司對復議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因此,三建公司、王佛鵬是否逃稅的事實尚未查清,不能作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中有過這樣的表達:“因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條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行為人的法定權利,無論如何不應因行為人涉嫌犯罪而被剝奪。”,涉嫌刑事犯罪尚且享有復議權利,何況乎如果下游企業并未涉嫌刑事犯罪呢?
基本上所有的善意取得虛開的案件,要么是別人以上游公司的名義銷售產品給下游,要么是A公司銷售給B公司,B公司銷售給C公司,而A、C公司惡意串通對中間公司謊稱其A公司交付了貨物給C公司。
筆者辦理的一些案子中,當時的訴訟在當時眾人認為我方不可能勝訴,當時的訴訟方案被人嘲笑為瘋子(連主審法官一開始也那么認為),事后結果卻是壓倒性的擊敗對方。
眾不可慮始,而可與樂成;故議多者無成,醫多者必敗。這樣的案子之前沒有任何人去嘗試過,之前也無人幸免,甚至也沒有人敢去想。當事情看起來非常復雜的時候,真理卻往往掌握在極少數人手中,不僅僅是方案本身,還包括具體對方案的執行。奇兵者,在于很多人看來“不可能”的地方,無論于戰爭還是訴訟!而這些所謂的“不可能”,其實早已經過了深思熟慮!
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見于未萌;正所謂:論至德者不和于俗,成難事者不謀于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