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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泛指軍人服滿現役或由于別的原因退出軍隊。軍隊轉業干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干部。轉業軍人、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和復員軍人不屬于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范圍。
一、退役士兵稅收優惠
1.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財稅〔2019〕21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2.安置退役士兵的稅收優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轉業軍人稅收優惠
1、轉業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財稅〔2003〕26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2、安置轉業軍人的稅收優惠。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享受該增值稅免征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二是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