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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投資入股稅收優惠政策合集
前言 2021年的年末,沒了以前各大廠員工期盼的年終獎的熱鬧,而是一波又一波的裁員潮,除了登上熱搜的愛奇藝裁員20%到40%,字節跳動、百度、騰訊、快手等大廠也紛紛傳出業務調整、精簡人員的消息。然而另一邊,高端制造業卻出現供需兩旺的局面,據央視財經報道,“12月3日,新能源巨頭寧德時代全資子公司四川時代在宜賓開展招聘,吸引了大批求職者,現場人山人海,熱鬧程度堪比春運。越來越多高學歷人才加入制造業”。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2月1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也特別強調加大對制造業支持的政策舉措,促進實體經濟穩定發展。為了支持創新創業,以及加大對技術成果轉化的鼓勵,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減免或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小必精心提煉,并舉例為大家詳解。
政策總結
增值稅
境內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向境外轉讓技術,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文
企業所得稅
1、減免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業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適用直接或間接100%控制的關聯企業之間。
2、定期遞延政策
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技術)對外投資,對技術轉讓所得分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
3、不定期遞延政策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以技術投資入股,全部取得股權/股票,投資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1、定期遞延政策
根據財稅[2015]41號文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技術)對外投資,一次性納稅困難的,可將稅款合理分期在5年內繳納。
2、不定期遞延政策
同企業所得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
詳細總結見下圖

案例解析
案例一
A企業以一項專利技術向B企業進行投資,該項專利技術在A企業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向B企業投資時,經專業機構評估后作價1000萬元,如何納稅?(假設A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25%,暫不考慮其他所得稅事項)
1、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
A企業可選擇按減免政策、定期遞延或者不定期遞延政策。
方案1.適用減免政策
享受500萬減免,減半征收:
(1000-100-500)*50%*25%=50萬元。
方案2.適用定期遞延
分5年繳納,每年繳納45萬元,即(1000-100)/5*25%,共計繳納225萬元。
方案3.適用不定期遞延
轉讓時暫不納稅,未來股權轉讓時,再將股權轉讓收入進去投資成本10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無虧損彌補和其他稅收優惠,短期內溢價轉讓的情況可選擇方案一;
預計未來5年有未彌補虧損可彌補或者享受低稅率的情況下可選擇方案二;
如預計對股權長期持有的情況建議選擇方案三。
案例二
將案例一中的A企業改為A自然人,A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可選擇兩種方案。
方案1.定期遞延
A將個人所得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選擇將稅款在第五年一次性繳納,即(1000-100)*20%=180萬元。
方案2.不定期遞延
轉讓時暫不納稅,未來股權轉讓時,再將股權轉讓收入進去投資成本100萬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自然人來說選擇方案二最優。
3、B企業取得專利技術的計稅成本
不管A企業或A自然人選擇何種方式繳納稅款,B企業都可將該項專利技術按1000萬元作為計稅成本,分年進行攤銷扣除。
來源:稅律風云 作者:史宣珍
2018年1月的解析——
技術投資入股能否疊加享受優惠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在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方面,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目前政策,企業在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所得稅處理方面,存在選擇享受與疊加享受的問題。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分解為技術成果轉讓和投資兩個環節。對于技術成果轉讓環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span style="color:#ff000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投資環節,技術成果屬于非貨幣性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未有明確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減免與116號文件中的分期納稅政策不可以疊加享受,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屬于非貨幣性資產范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確認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后,仍可就剩余應稅所得,在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4年以一項原值為500萬元、評估價值為1500萬元的專利技術投資入股,2014年確認技術轉讓所得1000萬元,其中500萬元免稅,剩余500萬元減半征稅,同時,應納稅所得額250萬元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企業選擇按照5年分期納稅,那么2014年~2018年5個納稅年度,該項專利技術投資入股計入該5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為5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了遞延納稅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接上例,如果甲公司是在2016年以一項原值為500萬元,評估價值為1500萬元的專利技術投資入股,直接選擇適用10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假設之后轉讓股權時取得的收入為1700萬元,則轉讓股權時確認的股權轉讓所得為1200萬元(1700-500),其中,1000萬元(1500-500)的部分仍然適用轉讓所得減免稅的規定,其中的500萬元免稅,剩余500萬元減半征稅,則股權轉讓時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50萬元[250+(1700-1500)]。
以上兩個案例的處理方式,均選擇了對企業較為有利、讓企業最大限度享受優惠的處理方式,實際稅務處理中各地稅務機關可能存在執行口徑不一的問題,還需統一執行口徑,消解征納雙方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靳清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