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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汛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011603
防汛部門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防汛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對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6年防汛專用車配置計劃,并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定的24輛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7年6月30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23號)
(二)懸掛專用號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011608
懸掛專用號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三)項
(三)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061007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四)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061005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五)項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五條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有軌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061006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有軌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五)項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五條
(六)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新購車輛的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02901
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車船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一條第(十)款
(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0605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75號)第四款
(八)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0703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二)項
(九)減半征收掛車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1301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所稱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對掛車產品通過標注減征車輛購置稅標識進行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1、標注減稅標識。
(1)國產掛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屬于減征車輛購置稅掛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2)進口掛車:汽車經銷商或個人上傳《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時,在“是否屬于減征車輛購置稅掛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2、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和個人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減稅標識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的信息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
3、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后的減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征手續。
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標注掛車減稅標識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保證車輛產品與合格證信息或者車輛電子信息相一致。對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減征車輛購置稅的企業和個人,經查實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森林消防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5002
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16年311輛森林消防指揮車、222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119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7年10月31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02號)
(十一)來華專家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9909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三條
(十二)留學人員購買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9912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二條、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
(十三)部隊改掛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9914
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為保障公安現役部隊和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工作順利進行,對公安現役部隊和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并免征換發當年車船稅。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安現役部隊和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車輛移交地方管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6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
(十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自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9915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一)項
(十五)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有關人員自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9916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一)項
(十六)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免稅性質代碼:13129917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九條第(四)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采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的車輛。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有關列入《目錄》車輛的技術要求、《目錄》的編列與管理等事項,由稅務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規定。
列入《目錄》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
1、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車型,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
2、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3、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信息采集表》。
(2)車輛照片及固定裝置布置簡圖。照片及簡圖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照片及資料掃描圖片要求》(見附件3)。
(3)證明進口車輛合法進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車輛一致性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5、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6、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7、《目錄》或《清單》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以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機關按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輸信息、辦理免稅手續。
8、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
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9、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在2021年1月1日后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稅務機關對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報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編列下發最后一期《免稅圖冊》后,不再更新《免稅圖冊》。
10、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11、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發現申請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的車型,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違規車型從《目錄》中撤銷,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