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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如果香港企業以持有的境內商場投資到境內居民企業,能適用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暫未論證這種增資方式是否可行,我們簡單總結一下涉稅問題,如有不對歡迎指正。
1、企業所得稅不能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這種方式目前看不符合59號公告第七條相關規定,如果是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同時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可以適用。
2、增值稅。如果符合“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不過也存在兩個爭議,一是否屬于文件列舉的重組形式,投資算不算出售、置換等形式?二是是否符合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如果商場以及關聯的員工、業務、債權、負債等一并轉讓算不算?
3、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本案雙方都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香港企業是否可以適用呢?目前看并不存在不適用規定,但最大爭議也是是否符合現有法律規定語焉不詳的“改制重組”,非居民企業投資,估計和改制重組還是有距離的,特別都是民企的情況,如果是國資背景,不知有沒有成功案例?
另外需要注意,21號公告第一條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此處應該是限制了境內企業。
4、契稅不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十條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即使符合“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但母公司不是境內企業,不能滿足免稅條件。
5、印花稅。財稅[2003]183號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旧弦埠茈y適用。
以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幾個稅種稅收優惠的享受,又牽涉到對改制重組的定義,但遺憾的是目前各稅種對此的定義都語焉不詳,實操上也會陷入有理說不清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