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收匯出口退稅新規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某市一家生產出口企業,由于出口貨物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比較特殊,收匯周期時間比較長,因此一直為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惟恐超過規定時間而不能退...
某市一家生產出口企業,由于出口貨物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比較特殊,收匯周期時間比較長,因此一直為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惟恐超過規定時間而不能退稅。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又有了新規定,為規范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的退(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申報出口退(免)稅實行備案證明管理,日前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對遠期收匯進行了定義,指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匯。并對實行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申報出口退(免)稅實行備案證明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一,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進行了調整?!秶叶悇湛偩?、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惏l〔2006〕16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屬于遠期收匯而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以下簡稱遠期收匯且未逾期),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提供其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遠期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受理后,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
其二,明確了辦理遠期收匯的備案手續。按照規定,對屬于本通知第一條所述遠期收匯且未逾期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第十九條“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后,應當在不遲于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及其他規定的核銷憑證,到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后6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及《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七條“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后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钡囊幎ǖ剿诘赝鈪R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外匯局可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為其出具加蓋了“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遠期證明》。
其三,明確了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期限。出口企業貨物出口并在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后,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在預計收匯日期內收(結)匯,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后,應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規定的核銷憑證集中或逐筆向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實行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除特殊情況外,無須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其四,明確了稅務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的受理責任。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企業提供《遠期證明》的臺賬管理制度。對于出口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對于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以稅務機關收到外匯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為準),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并視同內銷補稅。而外匯局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數據傳輸的有關規定,定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傳輸出口逾期未核銷電子數據。
其五,明確了《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填報方法。企業在填制《遠期收匯備案證明》時,要詳細寫明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單位為美元,同時依次填明項號、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合同(協議)編號、預計收匯日期、出口金額折美元及備注。最后要寫清經辦人(簽字),由外匯管理局鑒(章),并表明填制年月日。
最后小張提醒企業,按照規定,該《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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