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復議時效的起算時間怎樣規定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決定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包括程序性和實體性的義務)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決定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包括程序性和實體性的義務)或提供擔保,這是納稅人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必要條件之一。納稅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納稅義務或提供納稅擔保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書后,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沒有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而是過期后才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書后,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尚未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向稅務機關申請了延期繳納并得到批準,在批準延期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的,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延期繳納的行為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按稅務機關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面履行了納稅義務或提供擔保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后,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沒有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的,過期后被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清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納稅問題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一般來說,申請人可以自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那么,對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或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的期限內全部納稅義務或提供了有效納稅擔保的復議時效應當自何時起算?
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薄<热皇恰耙婪ā鄙暾埿姓妥h,根據《行政復議法》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依法下達的稅務文書后也就知道了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79號)文《稅務處理決定書》中告知事項為:“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稅務事項通知書》中告知事項表述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后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薄K?,納稅人申請復議的時效應當自納稅人收到稅務機關下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或《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分析:從法理上,雖然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依法下達的稅務文書的同時也就知道了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納稅人在知道了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后是否就享有稅務行政復議的權力呢?因為《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申請復議的前置條件是必須先按規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反之,納稅人未按規定全面履行納稅義務或提供擔保,也就剝奪了其復議的權力。但法律賦予當事人復議權力的有效期限為60天,納稅人從接到稅務文書到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期限內或延期時間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這一時間段是沒有復議的權力。而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或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是稅務機關準許的改正期限,因為稅務復議前置條件的限制,使得納稅人不能及時申請復議,如果將該時間段作為復議的其實質上是對納稅人復議權力的剝奪。
對因此而耽誤法定復議期限的,是否應當作延續處理?《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薄2⑶摇抖悇招姓妥h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也已明確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此可見,納稅人申請復議必須是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或依法批準延期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的期限是自納稅人在規定的的期限之內并且在納稅人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的擔保之日計算復議期,從而有效的保證納稅人60天的行政救濟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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