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宣傳費用是否要代扣所得稅處理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浙江的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近期委托香港某旅行社對浙西特色景點進行境外宣傳,并與該社簽訂了委托境外宣傳的合同,每月向香港旅行社支付委托境外宣傳費......
浙江的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近期委托香港某旅行社對浙西特色景點進行境外宣傳,并與該社簽訂了委托境外宣傳的合同,每月向香港旅行社支付委托境外宣傳費。請問支付的費用是在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的范圍內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咨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2號)規定:“境外咨詢企業單獨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稅務處理問題。境外咨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國不予征稅?!?br />
可以判斷,香港旅行社從貴旅行社取得宣傳費用,屬于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收入的行為,根據現行我國稅法規定,不予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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