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居民收供暖費單獨核算如何納稅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山東省濱州市2006年新成立的某供熱企業,由于所在地區多數樓房未安裝供熱分戶計量表,今年在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辦公、商業及其他非居民住...
山東省濱州市2006年新成立的某供熱企業,由于所在地區多數樓房未安裝供熱分戶計量表,今年在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辦公、商業及其他非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收,取暖費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6.5元計收。近日,該企業向濱州市國稅局詢問,配套設施費是應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增值稅,還是應向地稅局繳納營業稅?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是否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人員解釋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由于該公司所在地區取暖用戶未安裝計量表,取暖費按照取暖樓房的建筑面積收取,即將建筑面積作為熱力銷售數量的換算計量單位。因此,同樣按建筑面積收取的配套設施費應認定與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應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17號)規定:對“三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供熱企業,在2006年~2008年供暖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個人繳納的采暖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確定其免稅收入。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確定。因此,該公司一定要將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明確指出,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梢?,該公司應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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