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未收到代銷清單是否要申報納稅問題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日前,江西省景德鎮市某公司財務人員小李致電當地國稅局稱:他所在的公司一直委托外省某機構代銷貨物......
日前,江西省景德鎮市某公司財務人員小李致電當地國稅局稱:他所在的公司一直委托外省某機構代銷貨物。今年7月發給外省某機構貨物120余萬元,最近收到代銷貨物貨款80余萬元,但沒有收到代銷清單,問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稅務人員回答說,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但是,2005年11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對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給予了明確規定。即: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該通知還規定,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因此,該廠雖然未收到代銷機構的代銷清單,但已經收到了部分代銷貨物貨款,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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