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生產企業購貨證明管理規定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某農場擬成立一家以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新型葡萄酒的企業,需大量購進葡萄酒,在消費稅管理方面國家有何新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骉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骍...
某農場擬成立一家以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新型葡萄酒的企業,需大量購進葡萄酒,在消費稅管理方面國家有何新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骉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骍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證明單一式四聯,僅限于生產企業購貨時領用。第一聯為回執聯,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為退稅聯,作為銷貨方申請退稅的報送資料;第三聯為核銷聯,用于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核銷證明單領取記錄;第四聯為備查聯,作為銷貨方會計核算資料。生產企業將自產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購貨方攜證明單購貨,證明單由銷貨方填寫。證明單中填寫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應與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相關內容一致。購貨方在30日內將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及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交主管稅務機關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購貨方也應按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核銷證明單。
因此,農場如需開辦新型葡萄酒生產企業,在購進葡萄酒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證明單。另外,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消費稅。如當期應納消費稅不足抵減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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