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列支?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問:企業向個人借款用于解決流動資金的不足,并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確定了利率,請問專家,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確定為財務費用,并在稅前列支?......
問:企業向個人借款用于解決流動資金的不足,并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確定了利率,請問專家,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確定為財務費用,并在稅前列支?
答:貴公司所發生的向個人借入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屬于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其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確定為財務費用,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钡潜仨毲疤崾瞧髽I借入款項的個人與企業沒有關聯關系,如果企業與此借款個人有關聯關系,那么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借入款項超過企業注冊資本50%以上的部分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
|